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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
4月8日起,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将作为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跨境商家推出促销打折的商品零售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商品成本的情况,给相关部门认定完税价格提出了难题。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总署关税司、加贸司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并就执行中遇到价格问题进行研究,经商科技司,现将有关完税价格认定事宜明确如下:
一、完税价格认定原则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订购作为纳税义务人。
二、对优惠促销的认定原则
优惠促销行为是电商常见的营销方式、常见的促销形式就有几十种甚至过百种。促销后部分商品的零售交易价格可能明显低于成本甚至接近零元,完税价格的认定难度较大。对此,各关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优惠促销价格进行认定:
第一,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
第二,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第三,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运费、保险费的认定原则
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运费问题较为复杂,在直邮模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9610),电商企业或快递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通常是“门到门”费用,既包括“空港到空港”航空运费,还包括境外境内陆路运输费用,甚至一些其他费用,但电商企业或快递企业通常无法提供详细数据,准确拆分各段费用分别占“门到门”费用的比例。
在网购保税模式(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1210)中,电商企业向物流企业支付的物流费用也同样存在全程运费的情况,既包括货物从境外到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输费用,还包括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送交到消费者期间的运输费用,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同样难以提供详细数据。
此外,快递行业存在一些通行惯例。一是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在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客户使用快递服务的基数给予折扣,基数越大,折扣越低。二是快递行业与客户的费用结算通常是月结,并且是后置的,即费用结算晚于运输行为发生。这也意味着电商企业在向消费者收取运费时尚不能准确确定实际运费金额(电商企业向快递企业支付的运费标准是基于其使用的快递服务基数)。因此,电商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名义运费)与相关商品实际发生的运费难以一一对应。
由此建议从事跨境电商的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经营模式对跨境商品价格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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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联清关公司代理泰国预包装饼干进口清关,货物在黄埔港口接货,换单、申报,清关后配送到客户仓库。
广州清关公司代理台湾葡萄干门到门进口
东方联清关公司代理台湾葡萄干进口清关,指导客户申报,协助商检查验,让进口货物更快更安全,成为客户首选广州清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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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联做为深圳专业清关公司,食品进出口清关代理网点遍布深圳、东莞、广州各大码头口岸,熟悉海关法规政策、清关流程,专业为您解决进出口中的商检和海关难题。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总署关税司、加贸司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并就执行中遇到价格问题进行研究,经商科技司,现将有关完税价格认定事宜明确如下:
一、完税价格认定原则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及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有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订购作为纳税义务人。
二、对优惠促销的认定原则
优惠促销行为是电商常见的营销方式、常见的促销形式就有几十种甚至过百种。促销后部分商品的零售交易价格可能明显低于成本甚至接近零元,完税价格的认定难度较大。对此,各关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优惠促销价格进行认定:
第一,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原则,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订单价格原则上不能为零。
第二,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是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第三,在订单支付中使用电商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虚拟货币形式支付的“优惠减免金额”,不应在完税价格中扣除,应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运费、保险费的认定原则
考虑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运费问题较为复杂,在直邮模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9610),电商企业或快递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通常是“门到门”费用,既包括“空港到空港”航空运费,还包括境外境内陆路运输费用,甚至一些其他费用,但电商企业或快递企业通常无法提供详细数据,准确拆分各段费用分别占“门到门”费用的比例。
在网购保税模式(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1210)中,电商企业向物流企业支付的物流费用也同样存在全程运费的情况,既包括货物从境外到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输费用,还包括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送交到消费者期间的运输费用,电商企业或物流企业同样难以提供详细数据。
此外,快递行业存在一些通行惯例。一是对不同客户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即在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客户使用快递服务的基数给予折扣,基数越大,折扣越低。二是快递行业与客户的费用结算通常是月结,并且是后置的,即费用结算晚于运输行为发生。这也意味着电商企业在向消费者收取运费时尚不能准确确定实际运费金额(电商企业向快递企业支付的运费标准是基于其使用的快递服务基数)。因此,电商企业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的运费(名义运费)与相关商品实际发生的运费难以一一对应。
由此建议从事跨境电商的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经营模式对跨境商品价格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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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货往高低走,水往低处流。当今国际贸易实质是由于资源分布不均匀,商品与价值存在高低差异,通过发展对外贸易,资源互换来发展本国经济。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能否占据有利地位,货物的高效、快速、安全运转是其重要影响因素。所以,物流首当其冲的担任起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甚至对进出口贸易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作为专业进出口物流公司,就必须能够顺利快速的流转,货物到达所用时间短,效率高。
众所周知,要想实现货物的高效运输,就必须综合考虑众多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处理好各营销因素之间的关系。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因素,对不同国家有不同海关政策。进出口货物首先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哪些商品不允许进出口、受哪些监管条件。比如从马来西亚进口水果,水果先在马来西亚海关查验,运到中国后,中国海关再次对水果严格检验、检疫,符合中国安全食品标准,再根据产地征收一定比例税费。
货物运输方式中的铁路、水路、空运等,另外还要考虑运输货物的运载量,如大宗货物、高科技产品、医疗用品等,根据占用空间和货物本身的属性,来选择不同的运送方式,合理分配运输渠道,如此才能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为企业带来效益。另外还有如效率、成本等影响因素,都需要从中协调,处理好其中关系,才能最终实现高效的要求。
贸易大国必定是物流强国。广东东方联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贸易,多年来全球代理网络遍布欧美,在东南亚、东北亚提供清关、海运、配送门到门服务,通过强大的物流网络,实现货物的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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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要想实现货物的高效运输,就必须综合考虑众多影响因素,综合分析、处理好各营销因素之间的关系。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因素,对不同国家有不同海关政策。进出口货物首先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哪些商品不允许进出口、受哪些监管条件。比如从马来西亚进口水果,水果先在马来西亚海关查验,运到中国后,中国海关再次对水果严格检验、检疫,符合中国安全食品标准,再根据产地征收一定比例税费。
货物运输方式中的铁路、水路、空运等,另外还要考虑运输货物的运载量,如大宗货物、高科技产品、医疗用品等,根据占用空间和货物本身的属性,来选择不同的运送方式,合理分配运输渠道,如此才能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为企业带来效益。另外还有如效率、成本等影响因素,都需要从中协调,处理好其中关系,才能最终实现高效的要求。
贸易大国必定是物流强国。广东东方联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贸易,多年来全球代理网络遍布欧美,在东南亚、东北亚提供清关、海运、配送门到门服务,通过强大的物流网络,实现货物的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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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跨境电商商品如何进口清关以及注意事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因此大家在“买买买”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个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物的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为您讲一讲。
问题1. 跨境电商购物有无个人额度限制?
答∶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问题2. 如果买的东西超过限值了怎么办?
答∶同样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听着太复杂?让我们来举几个例子:
例1 :陈先生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化妆品,单次订购数件,合计订单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累计没超过人民币26000元的年度限值,能够享受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例2 :林先生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个手袋,订单价格人民币8000元,累计也没超过林先生人民币26000元的年度限值,虽然不能够享受跨境电商税收优惠,但仍能由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例3:王先生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块手表,订单价格人民币30000元,已超过跨境电商要求的年度限值,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问题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起算时间是什么?
答∶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按照自然年计算。
问题4. 我买的跨境电商商品如果退货了,已使用的购货额度能返还吗?
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如果商品退货了,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45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问题5. 消费者已使用额度的情况该怎么查询呢?
答:如果需要查询个人额度,可凭本人身份信息、购买商品的订单号、电话等个人通关信息通过“掌上海关”的APP和微信小程序查询。
温馨提示:从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仅限自用,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哦。了解了相关规定,就可以放心地享受购物的快乐了!
问题1. 跨境电商购物有无个人额度限制?
答∶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问题2. 如果买的东西超过限值了怎么办?
答∶同样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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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陈先生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化妆品,单次订购数件,合计订单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累计没超过人民币26000元的年度限值,能够享受跨境电商税收优惠。
例2 :林先生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个手袋,订单价格人民币8000元,累计也没超过林先生人民币26000元的年度限值,虽然不能够享受跨境电商税收优惠,但仍能由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例3:王先生在跨境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块手表,订单价格人民币30000元,已超过跨境电商要求的年度限值,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问题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起算时间是什么?
答∶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按照自然年计算。
问题4. 我买的跨境电商商品如果退货了,已使用的购货额度能返还吗?
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如果商品退货了,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45日内原状运抵原监管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问题5. 消费者已使用额度的情况该怎么查询呢?
答:如果需要查询个人额度,可凭本人身份信息、购买商品的订单号、电话等个人通关信息通过“掌上海关”的APP和微信小程序查询。
温馨提示:从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仅限自用,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哦。了解了相关规定,就可以放心地享受购物的快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