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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分享:进出口报关代理须知
字面上看就是很明显属于“代理”服务行列,可以简单理解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到海关办理手续的也适用代理制度。
举个例子:甲委托乙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与丙公司签订一个购买合同,乙以甲的名义签订了该合同,该合同对甲和丙公司发生效力。
进出口报关代理相关规定
据《海关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适用代理制度。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授权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授权方式为明示授权,即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关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小编提示:报关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法律后果由报关企业直接承担。
《海关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予以处罚。
举个例子:甲委托乙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与丙公司签订一个购买合同,乙以甲的名义签订了该合同,该合同对甲和丙公司发生效力。
进出口报关代理相关规定
据《海关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适用代理制度。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授权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授权方式为明示授权,即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授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海关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小编提示:报关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法律后果由报关企业直接承担。
《海关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予以处罚。
好消息!我们将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检验许可
2021年4月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取消了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2602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自此报关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海关法》具体修正内容如下: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3.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4.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更多有关海关新法规及修改内容详情登陆: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plus/list.php?tid=31
《海关法》具体修正内容如下: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3.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4.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5.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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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丨一份实用进出口清关商备案指南
进出口备案相当于货物清关进出口的许可证一样重要,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可以在外贸厅办理,货物进出口备案就需要到海关网上备案登记后方可进口。
清关备案流程:
1.境内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备案,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内填写电子信息并提交,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直属海关审核通过后,提交海关总署审核。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进口食品进口商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2.境外出口商备案
出口商备案,在备案系统填写电子信息并提交,等待海关总署审核。出口商备案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备案提交后,可以登入系统查询备案状态。
清关备案资料(纸质材料)
境内进口商准备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境外出口商准备材料
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清关备案审核时限
1.境内进口商备案提交纸质材料后五个工作内可完成
2.境外出口商提交纸质材料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惊喜:进出口商备案是否收费》》》》》答案是不收费的。详情咨询:400-600-8932
清关备案流程:
1.境内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备案,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内填写电子信息并提交,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直属海关审核通过后,提交海关总署审核。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进口食品进口商的电子申请信息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2.境外出口商备案
出口商备案,在备案系统填写电子信息并提交,等待海关总署审核。出口商备案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备案提交后,可以登入系统查询备案状态。
清关备案资料(纸质材料)
境内进口商准备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境外出口商准备材料
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清关备案审核时限
1.境内进口商备案提交纸质材料后五个工作内可完成
2.境外出口商提交纸质材料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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