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联进出口公司,致力于为跨境电商提供高效、便捷的出口退运解决方案。针对法国市场,我们推出专业跨境电商出口退运服务,助您轻松应对退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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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进出口报关流程,蔬菜清关所需文件
最近发现很多从国外蔬菜进口都是到香港以后然后在通过清关的渠道进入国内,其实造成这一现象是由于蔬菜在香港清关走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只需要准备准备申报文件,然后交税后便可快速通关。
一、蔬菜进口报关流程:
1.东方联蔬菜进口代理清关服务(国外-国内大陆):
我司专业操作国外→香港→大陆,或香港收货→大陆派送等一条龙进口操作服务。我香港公司可做为贵司的香港收货人,可为贵司操作由国外至香港货物的一切操作,包括代收货,码头清关,换单,码头提货,安排进口大陆,大陆派送,客户签收。
2.东方联蔬菜出口代理清关服务(大陆→至香港)
我司可在珠三角地区上门收货(省外客户可发货到我司深圳仓库) →大陆出口至香港→香港代入空运/海运仓(或派送至指定点/或客户自提)
二、蔬菜进口报关需要办理资料
1、国外需要提供单证:主要为出口国的原产地证和卫生证书,动植物检验检疫证书,这三个证书缺少,那要办理进口蔬菜手续就无所说起了。其他的生产日期说明、生产商成分说明、自由销售证明而显得没有这么重要,当然该提供的单证资料还是不能缺少的;
2、国内办理手续:首次进口蔬菜的企业,首先是要去到进口口岸商检局做企业进口蔬菜的备案的;办理蔬菜进口检验检疫证书,而对于新品种蔬菜的进口,商检也是要求对于进口的蔬菜做一个标签的备案审核的。这两个环节是商检部门对于蔬菜进口之前的监管,而对于进口清关之后的食品,商检部门还有作出抽样检验的要求。由专业的鉴定部门,检测出蔬菜的成分,以确保蔬菜的成分与国外生产商提供的成分比例是一致的。
3、蔬菜进口清关:目前海关部门对于新进口的蔬菜审价不一,因为对于而言,是分为四个等级的。所以在审价上的区别也是比较大,而且没有一个定量标准。故此,目前海关更多的是采取一种保证金的形式,以确保货物的快速通关运作。
4、蔬菜进口抽样化验:进口蔬菜都需要做抽样化验的,确定成分是否与申报的一致;确定是否符合进口蔬菜的低要求。
——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全球一站式进出口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2月起进出口货物清关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
何为“多证合一”?
2017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已实施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统计证“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等一照两号或多号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另行颁发相关许可证件的统一联动的登记方法。
收发货人与“多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月1日起,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进而进一步优化瑞安市营商环境。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公告,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同步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相关手续,海关经相关确认后将自动通过信息验核、直接完成海关登记备案,简化了企业办事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依托统一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信息互认,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有效降低我市进出口企业的投资创业成本,助力外贸经济持续向好发展。同时“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清关进出口税则中关务心机很重隐藏更深
案例重现:2015年11月23日,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xx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艘快艇船体(旧),报关单号为310120151019937962,申报商品编码为8903990090,申报C&F总价19722美元。经查,上述快艇船体(旧)属于重点旧机电产品,申报时需提供进口许可证,但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该许可证。
当事人进口快艇船体(旧),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进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分析:
根据2016年进出口税则中该税号8903990090海关监管条件栏未显示任何监管条件,如下图,那么为什么该行政处罚内容显示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呢?
本海关政处罚案例中进口的旧的快艇船体,申报的商品编码8903990090,是被列入到《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中的第十一类的船舶类的商品。虽然税则中的海关监管证件未进行对应标注代码“1”,但是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8年第5号令(关于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以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要求,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企业应办理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进行申报。
由于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未在税则中对显示,企业关务很容易疏忽,存在极大的违规风险。因此在进口机电产品时以及其他特殊类商品时,需要谨慎对待没有海关监管条件的税号。同时也可以抽空多学习海关总署网双公示栏目中的行政处罚案例,吸取经验,防患于未然。 避免因漏办进口许可证而造成违规行为的发生。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在海关官网上有,这里就不再次发出来了,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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