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作为您身边的专业豆浆机进口清关货代专家,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豆浆机及其他小家电产品的全球物流解决方案。我们深知,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每一分钟都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的服务围绕“省时、省心、安全”三大核心价值展开。
我们的专业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深厚的海关法规知识,从海外供应商协调、货物运输监控到复杂的清关手续办理,全程一站式服务,确保您的豆浆机从出厂到抵达目的地的每一步都顺畅无阻。我们特别注重细节管理,无论是文件审核、关税计算还是检验检疫流程,都能做到精准无误,避免任何可能的延误或额外成本。
选择东方联,意味着选择了一个能够灵活应对各类贸易政策变化、精通各主要港口操作流程的可靠伙伴。我们利用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实时更新货物动态,让您无论何时何地都能掌握货物信息,决策更有信心。
我们坚信,优质的客户服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因此,无论您是寻求一次性进口服务的小型企业,还是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链支持的大型零售商,东方联都将全力以赴,以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方案,助力您的业务在全球市场中稳健前行。让东方联进出口公司成为您豆浆机进口清关路上的得力助手,共创双赢未来。
8月起,进出境清关新规已开始实施了
8月为新的开始已拉开序幕,有些东西也可以清淡描写,风霜雪雨来临时,忽略最负面的自己,承载着生命里的刀光剑影向前冲,心的开始,新的征程,你准备好了吗?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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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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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清关公司如何规范申报要素标准的!
本期小编想和大家交流分享一下清关公司如何规范申报要素标准的,其实之前我觉得这规范申报其实没什么大问题,直至现在一直有部少进出口发货人及企业的制单经常出现问题?
就在昨天下午就有个企业人(也许是个同行)过来问问,“明明我们都报了呀,怎么就不规范了呢?”我只能告诉你:“在通关过程中的规范申报,不仅要求所有应税商品填报申报要素,还需要素填写的规范、准确,足够判断其商品的特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如何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我们申报时应当一般应随附以下单证: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其下内容: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千万别对小小的申报要素不以为然,若随意填报,要素混乱,很可能造成审核关员对商品的认知误解,降低了通关速度,甚至由于错报还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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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下午就有个企业人(也许是个同行)过来问问,“明明我们都报了呀,怎么就不规范了呢?”我只能告诉你:“在通关过程中的规范申报,不仅要求所有应税商品填报申报要素,还需要素填写的规范、准确,足够判断其商品的特性。”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如何规范申报要素。
首先我们申报时应当一般应随附以下单证:
(1)合同;
(2)发票;
(3)装箱清单;
(4)载货清单(舱单);
(5)提(运)单;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7)进出口许可证件;
(8)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其下内容: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根据实际商品判断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还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
(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分别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存方法(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分别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按照注解要求填报。如2013版《目录》注解要求28、29、30、32、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断是否零售包装,则具体格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公斤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要求。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对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分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应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品的“规格”及“型号”。规格,主要表示货品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则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品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型号,一般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一定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品性质等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应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 /箱。
十一、“外观”要素主要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含颜色、尺寸,对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对于无法判断尺寸的,应填“不规则,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影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十三、“用途”要素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目录》中有特别标明的除外。对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主要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如果影响归类的,特别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器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器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基本规律,并且申报内容能够满足归类需要。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则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 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法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 “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2010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2006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2013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如果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规范申报要素中进行体现的话,则仅申报规范申报要素即可。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规范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则品名栏可以不再申报。
千万别对小小的申报要素不以为然,若随意填报,要素混乱,很可能造成审核关员对商品的认知误解,降低了通关速度,甚至由于错报还对企业经营成本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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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口欧洲香料清关攻略
今天我们所进口欧洲香料,其实是指古代欧洲人使用的一种香料。欧洲香料和中国的香料,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古代的欧洲有很多的香料。古代欧洲是世界之中最擅长制造香料的地区。
一、香料调料药食同源进口报关需要的资料:
1、香料原产地证
2、卫生证
3、香料植检证
4、薰蒸证
5、香料成分/检测报告
6、贸易合同
7、贸易FA票
8、装箱单
9、收发货人备案截图
10、标签及翻译件
11、申报要素
12、提单/空运单
二、香料调料药食同源进口报关流程:
1、进口前确认香料所在国是否准入
2、国外提供检测报告确认是否符合中国标准
3、国内公司药*品资质确认是否能提供(没有可以找有资质公司代理)
4、确认合作预付订金
5、备货订舱报关出国外资料
6、到港前办通关单
7、换单申报缴税
8、抽样检测
9、放行送货
10、出卫生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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