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的专业服务商,我们深刻理解在全球化贸易中,高效处理退换货对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性。针对速卖通平台上销售的收音机产品,我们特别推出了“收音机速卖通退件进口”服务,旨在为商家提供一条便捷、高效的退件回流通道。
当您的海外订单者需要退回出售的收音机时,无需担忧复杂的跨国退货流程。我们全程介入,从商品的海外收集、打包、报关到运输回国,每一步都遵循严格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商品安全、快速地返回您的仓库。通过与全球领先的物流网络合作,我们能够为您提供成本优化的解决方案,减轻因退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们的专业团队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速卖通平台政策,能有效协助您解决退件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咨询、货物状态追踪等,让退件不再是跨境电商的痛点,而是展现您品牌服务优势的新机会。选择东方联进出口公司,让每一次退件都成为提升顾客体验的契机,共同促进您的全球业务稳健发展。
食品进口清关前备案所需资料
食品进口清关前备案所需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2.企业商检备案号(报检用)一般是15位数的,47开头的;
3.三合一标签――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4.中文标签―样本请看参考附件, (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5.中英文对照-――样本请看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6.收货单位(即贵司)营业执照―复本(经营范围需有注明:酒类经营权);
7.标签备案申请书――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需要委托人盖公章)。
1.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2.企业商检备案号(报检用)一般是15位数的,47开头的;
3.三合一标签――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4.中文标签―样本请看参考附件, (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5.中英文对照-――样本请看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6.收货单位(即贵司)营业执照―复本(经营范围需有注明:酒类经营权);
7.标签备案申请书――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需要委托人盖公章)。
关于进口果汁饮料报关报检要求
果汁因其健康、美味成为追求高质量生活人士的重要选择,与其他饮品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中国果汁饮料市场呈高速发展态势,需求巨大。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提升,进口果汁在国内自由销售需要经过商检、海关多重安全查验,东方联清关公司专注食品进口清关,分享进口果汁报关报检要求。
一、关于食品进口前咨询工作
食品进口清关需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产国、进口种类是否在允许进口目录内。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商官方自由销售证书、卫生证书、兽医证书鉴定等。
二、关于食品标签审核及备案
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前做标签审核,专业的标签制作及设计团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国标 》精通,快速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三、进口果汁饮料报检要求
1.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交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2.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3.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前做标签审核,专业的标签制作及设计团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国标 》精通,快速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四、进口果汁饮料检验检疫要求
1.货证相符。
2.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4.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五、进口果汁饮料进口清关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清关代理网点遍布华南各大港口,经验丰富的报关报关顾问常驻各大港口,熟悉海关法规政策、商检政策,规范申报,配合海关商检查验,提高清关效率,为客户节省进口成本。
一、关于食品进口前咨询工作
食品进口清关需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原产国、进口种类是否在允许进口目录内。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商官方自由销售证书、卫生证书、兽医证书鉴定等。
二、关于食品标签审核及备案
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前做标签审核,专业的标签制作及设计团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国标 》精通,快速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三、进口果汁饮料报检要求
1.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交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2.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3.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前做标签审核,专业的标签制作及设计团队,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国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国标 》精通,快速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四、进口果汁饮料检验检疫要求
1.货证相符。
2.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3.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4.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五、进口果汁饮料进口清关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清关代理网点遍布华南各大港口,经验丰富的报关报关顾问常驻各大港口,熟悉海关法规政策、商检政策,规范申报,配合海关商检查验,提高清关效率,为客户节省进口成本。
食品清关:进口方便面中文标准制作详解
进口食品标签,说真的没你想象那么简单,你在购买包装食品时有关注过上面有哪些内容么?又有多少人知道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的定义在我国GB 7718-2011中有明确规定: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物。
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例如:
一、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上的必须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地)【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在华责任单位信息,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营养成分表。
需要特殊标注和注意的地方:
1. 注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2. 如有调味料,其配料应该按照国标执行。原料若涉及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审核是否为我国禁止入境的动物源性产品。
3. 油炸面保质期不得少于50天,风干面不得少于90天。
二、食品添加剂: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最大使用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3. 最大残留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4. 国际编码系统 ( 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A.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C.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三、营养强化剂: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3.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四、运输: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物。
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例如:
一、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上的必须信息: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地)【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台湾)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在华责任单位信息,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营养成分表。
需要特殊标注和注意的地方:
1. 注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2. 如有调味料,其配料应该按照国标执行。原料若涉及动物源性成分的,应审核是否为我国禁止入境的动物源性产品。
3. 油炸面保质期不得少于50天,风干面不得少于90天。
二、食品添加剂: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 最大使用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3. 最大残留量:详情咨询在线客服
4. 国际编码系统 ( INS ):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A.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B.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C.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三、营养强化剂:参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营养强化剂: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2.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
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
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
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
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3.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四、运输:运输时应外加纸箱、木箱等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