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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关于进口意大利柑橘植物检疫要求最
昨日海关发来最新关于进口意大利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下面跟着东方联小毛一起来看看吧,需要食品进口清关业务方面的欢迎来点咨询广东东方联进出口物流有限公司。服务热线 400-600-8932
详细内容如下:
一、允许进境意大利鲜食柑橘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种类包括产自意大利的甜橙(Citrus sinensis)中的血橙品种(包括cv. Tarocco,cv. Sanguinello和cv. Moro)和柠檬(Citrus limon cv. Femminello comune)。
二、批准的意大利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与旅游部(以下简称MiPAAFT)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提供给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三、鲜食柑橘输华意大利出口前要求
1.果园管理要求:应GACC要求,输华鲜食柑橙应来自石榴螟和玫瑰短喙象的非疫生产点(果园)。非疫生产点应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有关标准建立,并经GACC评估和确认,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项目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2.包装厂管理: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应在MiPAAFT监管下进行,证输华柑橘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3.包装要求:①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②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产地(大区、市或乡村)、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识别号。③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三、冷处理要求
1.输华柑橘必须采取运输前或运输途中冷处理,冷处理操作应在MiPAAFT官员监管下实施
2.运输前冷处理应在离开意大利前完成,并符合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运输途中冷处理应在离开意大利后开始,在到达中国第一入境港口时结束,并符合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MiPAAFT应按照出口果实总箱数的2%进行抽样,每批次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个果实,并对样品进行全部检查。同时,至少取4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必要时送实验室鉴定复核,以确保输华柑橘不携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如发现石榴螟,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取消相应果园的“非疫生产点”地位,暂停其出口资格。
3.如发现玫瑰短喙象,则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来自该果园的所有柑橘均应在产地进行预防性杀虫剂防治,按照安全间隔期,加强对柑橘果园的监测,否则取消出口资格。
4.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节出口资格。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由MiPAAFT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果园、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柑橘符合《意大利鲜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
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六、贸易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在MiPAAFT的协助下赴意大利产区进行审查,确认输华柑橘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议定书相关要求。
以上就是东方联小毛为您整理的食品进口报关相关注意,需要食品进口清关报关业务欢迎来电咨询400-600-8932
进口清关相关费用详解
报关行一般会收取什么费用?
进口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
1)清关费Customs Clearance
进口报关费一般是150元/票。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版报关单每页项数从5项增加到8项,一票报关的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项调整为50项。
一页报关单只能报8个品名——超过8个,就要加1页;超过16个,就要加2页;依次类推。
一份报关单(即一票)最多可以报50项;超过50项,必须分票报关。
八个品名以内(一页)一般是150元/票;如果有加页,一般是每多一页加50元。
比如:9个品名(2页),费用是150+50;24个品名(3页),费用是150+50+50。
2)海关查验费Customs Inspection
这个费用有时候是仓库收取的,有时候报关行也会收,可以理解为报关员去查验场协助海关查验的“跑腿费”。收费标准不一,通常是100元左右。
3)木检费(木质包装检验费)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木托30元一个,木箱20元一个,再加货物价值的千分之0.8。
4)熏蒸费Fumigation Fee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10CBM以下300元一次,超过以后每增加1CBM加20元。20尺集装箱600元,40尺集装箱1200元等。
5)报检费CIQ Declaration
跟检验检疫局有关,一般是是80元/票,也不一定。
4)场站费Terminal Surcharges
收费标准不太清楚,各个场站收费标准可能差别很大。
5)叉车费Forklift Charges
托盘货,或者超大货物,无法人工搬运的,可能会收取50元左右/件的叉车费。
6)换单费D/O fee
换单费一般要两三百元/票,空运和海运的换单费都不一样。
7)搬运费Movement Charges
货站报关行的代收费,一般是货站收取。比如:搬运费0.6/kg,超重费100-200kg收费50元,每增加100kg加收50元。危险品费650一票等。
8)压车费Tuck Detention
比如:20尺柜1200元/天,40尺柜1600元/天。
9)吊装费Loading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把货物从堆场调运至货车的费用。比如:20尺柜200元/个,40尺柜300元/个
10)码头费用Dock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1)堆场费用Terminal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2)转关费Transit fees
跟报关费差不多,一般收取100元每票。
监管车费用Customs Supervision Vehicle
一般是转关货会有监管车费用,海关监管车的费率一般要高于普通的卡车费用。
比如:重庆到成都40尺柜4900元,20尺柜4500元(根据不同时段定价)
13)派送费(提送货费)Pick Up Charge
如果需要清关公司代理提货或送货,有这个费用,当然收货人也可以自行提货。收费标准不一,可能会有最低收费80元左右。
以上为进口清关时,可能会遇到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每一票进口清关都会有这些费用。当然,也不是只有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有别的特殊费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给你清关的报关行的报价为准。
进口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
1)清关费Customs Clearance
进口报关费一般是150元/票。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版报关单每页项数从5项增加到8项,一票报关的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项调整为50项。
一页报关单只能报8个品名——超过8个,就要加1页;超过16个,就要加2页;依次类推。
一份报关单(即一票)最多可以报50项;超过50项,必须分票报关。
八个品名以内(一页)一般是150元/票;如果有加页,一般是每多一页加50元。
比如:9个品名(2页),费用是150+50;24个品名(3页),费用是150+50+50。
2)海关查验费Customs Inspection
这个费用有时候是仓库收取的,有时候报关行也会收,可以理解为报关员去查验场协助海关查验的“跑腿费”。收费标准不一,通常是100元左右。
3)木检费(木质包装检验费)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木托30元一个,木箱20元一个,再加货物价值的千分之0.8。
4)熏蒸费Fumigation Fee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10CBM以下300元一次,超过以后每增加1CBM加20元。20尺集装箱600元,40尺集装箱1200元等。
5)报检费CIQ Declaration
跟检验检疫局有关,一般是是80元/票,也不一定。
4)场站费Terminal Surcharges
收费标准不太清楚,各个场站收费标准可能差别很大。
5)叉车费Forklift Charges
托盘货,或者超大货物,无法人工搬运的,可能会收取50元左右/件的叉车费。
6)换单费D/O fee
换单费一般要两三百元/票,空运和海运的换单费都不一样。
7)搬运费Movement Charges
货站报关行的代收费,一般是货站收取。比如:搬运费0.6/kg,超重费100-200kg收费50元,每增加100kg加收50元。危险品费650一票等。
8)压车费Tuck Detention
比如:20尺柜1200元/天,40尺柜1600元/天。
9)吊装费Loading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把货物从堆场调运至货车的费用。比如:20尺柜200元/个,40尺柜300元/个
10)码头费用Dock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1)堆场费用Terminal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2)转关费Transit fees
跟报关费差不多,一般收取100元每票。
监管车费用Customs Supervision Vehicle
一般是转关货会有监管车费用,海关监管车的费率一般要高于普通的卡车费用。
比如:重庆到成都40尺柜4900元,20尺柜4500元(根据不同时段定价)
13)派送费(提送货费)Pick Up Charge
如果需要清关公司代理提货或送货,有这个费用,当然收货人也可以自行提货。收费标准不一,可能会有最低收费80元左右。
以上为进口清关时,可能会遇到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每一票进口清关都会有这些费用。当然,也不是只有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有别的特殊费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给你清关的报关行的报价为准。
【食品进口清关】2016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
今年,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发布《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流程》,规范食品进口报关报检工作,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健全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等有关配套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一、进口商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及办理办法: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五、检务计费、财务收费
计费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由财务部门收取费用。
六、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七、施检部门接单
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由检务部门转至施检部门。
八、查验、抽样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联系施检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业务科室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
九、检验检疫及标签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进行标签备案。
十、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1.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2.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并进行监督,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作退货处理的,当事人应提供货物已退运出境的证明材料,包括退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等;作销毁处理的,当事人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货物;作技术处理的,应提供经重新检验合格的证明。
十一、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及记录要求: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本文摘自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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