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标进出口公司,作为您身边值得信赖的跨境退换货解决方案专家,专注于为电商卖家解决麦克风等电子产品在eBay平台上的国际退件难题。我们深知,在全球化的电子商务浪潮中,高效处理海外买家的退货请求,对于维护商家信誉与提升顾客满意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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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单证不一致怎么办?
我们(东方联清关公司)在操作进出口单证物流中,经常会提到一个关键词“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其中意思是说国外厂商所提供的所有单据都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
如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前提是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内容和分数要和进出口货物的如实相符,而且每份单据的相关内容要做到相符,而不是这里描述是这样的,哪里描述是那样的,那样就是明显的单证不相符。此外由提交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及说明都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银行方面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结:我们在制作单证一致的适合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单证不一致后又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解决可联系东方联清关公司(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或在线咨询我们客服。
如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前提是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内容和分数要和进出口货物的如实相符,而且每份单据的相关内容要做到相符,而不是这里描述是这样的,哪里描述是那样的,那样就是明显的单证不相符。此外由提交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及说明都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银行方面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结:我们在制作单证一致的适合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单证不一致后又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解决可联系东方联清关公司(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或在线咨询我们客服。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规格要求
商品包装离不开标签,而不同商品对标签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除了作为食品的身份证功能外,还要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另外,对于一些高档商品,还要有相应的防伪功能。
一、中文标签基本内容
根据食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内容: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及固形物重量、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贮藏和食用方法等,在设计食品标签的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食品名称不能张冠李戴食品标签上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必须准确、科学。生产企业应按食品的基本属性标注食品名称,强化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尽量避免食品使用标新立异甚至张冠李戴的名称,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2.商品名称必须使用同一字号应禁止在食品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欺骗消费者。如酸奶饮料,看着是酸奶,一喝味道不像,仔细一看,酸奶大字旁边有两个不起眼的小字饮料,这是糊弄消费者的行为;
3.进口食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提交相关安全性检测报告;
4.标准号不得随意虚报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转基因食品应明确标注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食品。
二、中文标签供应商信息
1.生产经销信息要披露为保证追溯权,食品生产企业的详情必须在标签上体现。必须标示生产、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国外进口、国内分装的大包装成品,应标示其在国内分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并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
2.生产企业必须标明名称和详细地址为保证追溯权,食品生产企业的详细地址等必须在标签上体现,不能只简单写个厂名。
三、中文标签尺寸
标注内容要显眼,配料要明确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面,便于消费者识读。
四、关于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通过出厂检验的日期。冷冻饮品(如冰棍、冰淇淋)等,必须在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应准确明了,字迹清晰,不可含糊其辞,字迹模糊。大部分食品都要明确标注保质期。
五、中文标签印刷
1.食品标签除了具有一般的与基材结合力、耐磨性、符合卫生安全外,还涉及到色相、细度、饱和度、光泽度、附着力、粘度、干燥性等。
2.进口预包装食品,印制在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提前经过审核通过,在进口清关时提交备案号接受海关查验。
3.进口大包装食品在外包装上张贴,进口红酒之类商品提前审核中文标签,采用机器批量贴标,若清关时人工张贴将产生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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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分享你所不知道的事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切说明物。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经过海关查验,检验合格后张贴中文标签方可市场销售,进口食品未张贴中文标签谨慎购买。
人们在购买包装食品时会看到外包装上印有各种文字或图形,你知道其中的含义吗?东方联清关公司与您分享中文标签你所不知道的事。
一、进口食品标签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1.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
2.不同的进口产品也会有针对性的单独标准,而单独标准中同样会规定很多特殊要求。
3.食品标签字体需清晰易于辨认,如有些包装较小,其标签印刷内容无法看清,同时无法达到最小字体的标注要求,这就会出现重新加贴、重新整改的情况。
4.对进口食品标签而言,最小字体一定要达到标准高度要求,而且不能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产生混淆宣传。
5.进口产品包装上的中外文需相互对应,一般指强制性标识内容,且字体大小与包装相关,包装最大表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字体高度不得<1.8mm;当包装最大表面积<10cm2时只需要标示名称、净含量、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6.有对应关系的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其中注册商标可以例外。因为在国外生产的产品不会要求其标示内容完全遵循中国要求,所以进口食品的中文对应商标、进口商、制造商的名称、地址、网址等不需要对应。
二、进口食品标签:需要重点注意的部分
1.名称:食品名称首要的作用是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以名称一定要与配料相匹配,品名尽量用标准中出现过的名称。
2.口味:很多进口商在标签中喜欢突出口味,如苹果饮料和苹果味饮料,一字之差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产品名称为苹果饮料则产品中一定要有苹果,而苹果味就没有这样的要求,可能只加了少量的果汁或只添加到了果味香精,但也符合果味饮料的标准,所以进口食品在涉及品名的过程中要防止品名与产品属性不同的情况。
3.配料表:配料表是所有食品标签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进口食品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配料”或“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这是标准中明确的引导词不可以变动。配料的排列顺序需由大到小排列,低于2%的成分可不按照顺序排列。
4.配料表:遵守官方的公告、文本、标准等,而且在标签审核过程中会按照标准来核验,所以在写配料名称时最好找到官方依据,如公告、农业部、轻工业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计委公告等,依据此名称来写配料。虽然有加工过程中容易挥发的配料不用进行标示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仍有争议,需要区别对待。此外,“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也需要关注,不同的人理解不同,需要对症下药。
5.配料:很多配料虽然有标注但是依旧不能进口,因为会涉及国家疫区问题。进口产品中特别强调的配料或成分,需要标注含量(部分标准要求标注)。
6.规格、净含量:应按照GB 7718附录C中标准格式标注,单位应标注正确,固态/液态单位不同,固态为g、kg,≥1000mL、1000g标注为1L、1kg,而且字体大小写应符合GB 7718表3规定,字体大小的标准范文宁可大也不要小,净含量与品名需标注在同一展示面。固液混合产品需要标注沥干物/固形物含量,以固体为主的固液混合物要标注该含量,如果企业多标不算标示错误。
7.原产国、生产商及经销商信息:2014年8月之前如果标注生产商就需要标注地址、联系方式等,由于标准规定并不十分清晰,导致很多产品被责令整改却无从下手,故而需按照最为严格的标准进行标注。该标准由卫计委解释,检验检疫局负责执行,所以如果企业有很要紧、很重大的问题可以咨询卫计委。
8.进口食品的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可以任意标注,但联系方式全部都需要标注,可以标注电话、传真、邮箱、右边联系地址,但是网址不算联系方式也不能代替联系方式。经销商名称应直接标注,不加修饰词,如中国经销商、总经销商等,如果有确实授权方可添加。
9.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大包装产品的日期标注可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小包装一般可以写为见包装物。日期标注有很多格式,GB 7718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当前,常出现的很多产品日期顺序不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示,此类产品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
10.营养成分表:表头应为“营养成分表”不能更改,不能写为“营养标签”等文字。表头中三要素是项目、营养素参考值、核心影响素,各项营养素的顺序、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是内容。产品比较声称、含量声称都有要求,需正规标注,且品名中尽量不要含有英文,如英文为注册商标需要整体对商标进行提取。
三、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规避方法
1.制作中文标签需要有原标签产品的外包装展示图、设计稿等,并且需要对外文进行翻译。
2.制作完成的中文标签要标注尺寸、价签等关键信息,字体大小最好也标注清楚。
3.对于进口食品的营养成分而言,不能直接将外文翻译过来,因为很多国家仅将营养成分保留到整数位,所以最好能够提供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作为辅助,或有外国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配料顺序等明并照做中文标签。
4.进口产品的HACCP、LS、有机认证、获奖信息都是需要提供,因为此类信息属于标签内容,如果无法相关证明需要在包装上将其删除。
5.出口个多家的同一食品,其包装上会印刷多种语言的配料表,并且针对国家的不同会有所差异,所以会出现不同语言配料表不一致的情况,此类产品最好不要进口,在配料表不一致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问题。
6.进口产品种的添加剂需要使用准确,非法添加是原则性问题,不可含有此类成分,一旦包含则产品不可进口。
7.对配料标识而言,企业需要尽量找到标准进行支撑,尽可能避免出现问题;配料排列顺序、书写格式正确基本可以规避在此方面出现问题。
东方联清关公司从商检获悉,每年查处的进口食品具体标签内容不符合我国标准的有很多,其中品名与配料不符,或者品名与产品不匹配的情况很多,需要企业适当注意。随着企业对标准的愈发熟悉,现在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少,重点还是要注意细节。东方联专业团队制作中文标签,代理商检查验,快速完成食品进口清关。
人们在购买包装食品时会看到外包装上印有各种文字或图形,你知道其中的含义吗?东方联清关公司与您分享中文标签你所不知道的事。
一、进口食品标签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
1.在我国,所有进口食品均需附有相关的中文食品标签。进口食品标签中需包含的内容因产品而异,但其基本内容包括食品名称、原产国、配料表。
2.不同的进口产品也会有针对性的单独标准,而单独标准中同样会规定很多特殊要求。
3.食品标签字体需清晰易于辨认,如有些包装较小,其标签印刷内容无法看清,同时无法达到最小字体的标注要求,这就会出现重新加贴、重新整改的情况。
4.对进口食品标签而言,最小字体一定要达到标准高度要求,而且不能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产生混淆宣传。
5.进口产品包装上的中外文需相互对应,一般指强制性标识内容,且字体大小与包装相关,包装最大表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字体高度不得<1.8mm;当包装最大表面积<10cm2时只需要标示名称、净含量、经销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6.有对应关系的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其中注册商标可以例外。因为在国外生产的产品不会要求其标示内容完全遵循中国要求,所以进口食品的中文对应商标、进口商、制造商的名称、地址、网址等不需要对应。
二、进口食品标签:需要重点注意的部分
1.名称:食品名称首要的作用是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以名称一定要与配料相匹配,品名尽量用标准中出现过的名称。
2.口味:很多进口商在标签中喜欢突出口味,如苹果饮料和苹果味饮料,一字之差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产品名称为苹果饮料则产品中一定要有苹果,而苹果味就没有这样的要求,可能只加了少量的果汁或只添加到了果味香精,但也符合果味饮料的标准,所以进口食品在涉及品名的过程中要防止品名与产品属性不同的情况。
3.配料表:配料表是所有食品标签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进口食品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配料”或“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这是标准中明确的引导词不可以变动。配料的排列顺序需由大到小排列,低于2%的成分可不按照顺序排列。
4.配料表:遵守官方的公告、文本、标准等,而且在标签审核过程中会按照标准来核验,所以在写配料名称时最好找到官方依据,如公告、农业部、轻工业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计委公告等,依据此名称来写配料。虽然有加工过程中容易挥发的配料不用进行标示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仍有争议,需要区别对待。此外,“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等也需要关注,不同的人理解不同,需要对症下药。
5.配料:很多配料虽然有标注但是依旧不能进口,因为会涉及国家疫区问题。进口产品中特别强调的配料或成分,需要标注含量(部分标准要求标注)。
6.规格、净含量:应按照GB 7718附录C中标准格式标注,单位应标注正确,固态/液态单位不同,固态为g、kg,≥1000mL、1000g标注为1L、1kg,而且字体大小写应符合GB 7718表3规定,字体大小的标准范文宁可大也不要小,净含量与品名需标注在同一展示面。固液混合产品需要标注沥干物/固形物含量,以固体为主的固液混合物要标注该含量,如果企业多标不算标示错误。
7.原产国、生产商及经销商信息:2014年8月之前如果标注生产商就需要标注地址、联系方式等,由于标准规定并不十分清晰,导致很多产品被责令整改却无从下手,故而需按照最为严格的标准进行标注。该标准由卫计委解释,检验检疫局负责执行,所以如果企业有很要紧、很重大的问题可以咨询卫计委。
8.进口食品的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可以任意标注,但联系方式全部都需要标注,可以标注电话、传真、邮箱、右边联系地址,但是网址不算联系方式也不能代替联系方式。经销商名称应直接标注,不加修饰词,如中国经销商、总经销商等,如果有确实授权方可添加。
9.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大包装产品的日期标注可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小包装一般可以写为见包装物。日期标注有很多格式,GB 7718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当前,常出现的很多产品日期顺序不是按照年月日的顺序进行标示,此类产品应注明日期标注顺序。
10.营养成分表:表头应为“营养成分表”不能更改,不能写为“营养标签”等文字。表头中三要素是项目、营养素参考值、核心影响素,各项营养素的顺序、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是内容。产品比较声称、含量声称都有要求,需正规标注,且品名中尽量不要含有英文,如英文为注册商标需要整体对商标进行提取。
三、进口食品标签备案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规避方法
1.制作中文标签需要有原标签产品的外包装展示图、设计稿等,并且需要对外文进行翻译。
2.制作完成的中文标签要标注尺寸、价签等关键信息,字体大小最好也标注清楚。
3.对于进口食品的营养成分而言,不能直接将外文翻译过来,因为很多国家仅将营养成分保留到整数位,所以最好能够提供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作为辅助,或有外国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的配料顺序等明并照做中文标签。
4.进口产品的HACCP、LS、有机认证、获奖信息都是需要提供,因为此类信息属于标签内容,如果无法相关证明需要在包装上将其删除。
5.出口个多家的同一食品,其包装上会印刷多种语言的配料表,并且针对国家的不同会有所差异,所以会出现不同语言配料表不一致的情况,此类产品最好不要进口,在配料表不一致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问题。
6.进口产品种的添加剂需要使用准确,非法添加是原则性问题,不可含有此类成分,一旦包含则产品不可进口。
7.对配料标识而言,企业需要尽量找到标准进行支撑,尽可能避免出现问题;配料排列顺序、书写格式正确基本可以规避在此方面出现问题。
东方联清关公司从商检获悉,每年查处的进口食品具体标签内容不符合我国标准的有很多,其中品名与配料不符,或者品名与产品不匹配的情况很多,需要企业适当注意。随着企业对标准的愈发熟悉,现在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少,重点还是要注意细节。东方联专业团队制作中文标签,代理商检查验,快速完成食品进口清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