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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公司对“加征关税原产地”的无奈
上周宣布中国对美的659项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的决定后,又突增“加收美国关税原产地”很多清关公司表示疑惑,要是客户的货物不是美国进口产品,而是德国、英国的,只是在美国集中发货是不是也要加收关税啊,这感觉很冤啊!!怎么办,怎么办?
不急下面听小编我慢慢道来:
其实“加征关税原产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难道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吗?不急继续往下看!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请注意,海关认为必要时,所以你们平时没提供的那些,只是因为海关认为没必要,那么一般有必要的是啥呢?双反之类咯,至于此次加征关税的,有必要么?我个人觉得肯定有必要
第七条 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就是说就算你提供了原产地证明,海关还是可以要求你补充申报,怎么补充呢,一会我们再说哈
第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其实也就是说事后核查这事,其实早就有了,并不是去年海关通关一体化才提出来的新概念!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归类审价的略过,直接说原产地,就是说海关发现你有问题的,审核过后,海关会按照规定给确定原产地,当然一般双反的就是确认为啥啥啥,多数是国别不详是吧,哈哈!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哎呦,原产地预确定耶,这个不也是新概念么?不,其实这也是老概念,只是现在换了个名字,叫做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那么这个,算不算不可抗力呢?我们来看报道: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因此次政策实施较急,相关计征程序已经上线并在同步更新,所涉及商品税号较多,为不影响非原产于美国的商品的通关效率,厦门海关通过现场咨询台、微信平台等方式,向企业宣讲相关商品申报方式及注意事项,规范企业自主申报,并要求现场关员加强对相关贸易方式、原产国别商品的审核和后续核查稽查。
好像可以算是吧,试试看吧!
回到文件,相关贸易国别,是吧?那么他们怎么看呢?
还有其他规定么?
很遗憾,对外公开的没有发现,或许有对内指导文件吧
那么,咋办?找个类似的参考呗,就像反倾销是吧?
关于明确对涉及反倾销或反补贴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根据《海关执行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规程(试行)》的要求,自2014年7月10日起,各企业在申报涉及贸易救济措施所涉及商品编号的进口货物时,除按照现行规定填制报关单外,还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填报相关原产地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2、企业能够提供进口货物原生产厂商发票或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注明的原生产厂商名称和原生产厂商发票编号的,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按照“原生产厂商:xxxxxx公司”格式填报生产厂商,其中贸易商发票的,按照“原生产厂商:xxxxxx公司”(贸易商发票)格式填报生产厂商,。如果无法提供的,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无原生产厂商”字样。
也就是我们上面的补充申报了,是吧?
是不是类似我们说的集中发货呢?
但是这是反倾销的,此次加征的并没有执行文件公开啊!
那咋办?
如果金额巨大的话,想要万全之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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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深圳港口清关收取哪些费用?
东方联代理食品进口,深圳各大港口清关,明确收费标准,进口税金客户自行缴纳,代垫费用实报实销,预估进口费用,让客户明白收费项目。
进口代理费用组成(人民币:元)
1.进口买单费用(客户无进出口权)300-1000元,一般按货值1%收取。
2.中文标签制作、审核费用 500元。
3.香港拼柜、中港运输费用(在香港接货收取) 按实际体积、重量收取。
4.进口单证费 300/票(委托人提供单证和手册报关免单证费)。
5.报关费 300/票。
6.商检手续费 实报实销,最低300/票。
7.检验检疫费 实报实销,最低200/票。
8.海关查货费用、码头装卸 实报实销,最低300/票。
9.报关电脑输单费 50/票(长单:6-20项收100/票)。
10.提单录入费 15/票。
11.打结汇单 15/票。
12.商检电脑输单费 25/票。
13.普货仓租 实报实销(最低10元,按0.5元/kg/天收)。
14.地面保险,搬运费 实报实销(最低10元,按5/10公斤收)。
15.叉车费 实报实销(第一件40元/件,第二件起20元/件,单件货物45kg才收叉车费)。
16.提货配送费用 面议。
17.代垫费 实报实销(税金、滞报金、换单费等等)。
东方联长期专注食品进口清关,普通货物手续齐备,约2-3个工作日可清关,商检出卫生证需12-15工作日。我们一直追求让进口货物更安全快捷,收费更合理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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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8年5月“海关进出口清关”发生了哪些事?
引言:对于今年的5月进出口企业,关务从业者以及广大的消费者来说,都将是一段难忘的回忆,那一条条时时牵动大家神经的公告,那让人欲言又止的心情,几乎占尽了我们的心思,可以预言多年后这次海关的变动必将在海关的历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占据不平凡的位置。
不如,我们先来按照时间顺序,看看刚刚过去的5月里,围绕着“海关”、“进出口”等关键词,发生了哪些事:
5月1日
增值税税率下调,估算每年在进口环节税方面可减让逾千亿元。
对进口抗癌药品在“0关税”基础上,减按3%征收增值税,估算每年将减税约2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退(免)税简化手续、加快速度新规开始施行。
71部修改后的海关规章开始施行,2部规章废止。
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同日施行。
修订后的海关行业标准《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中乙酸乙烯酯含量快速分析方法热重法》开始实施。
TIR公约运输试点开始实施。
5月8日
海关发布今年前4个月我国外贸进出口统计数据,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8.9%,贸易顺差5062.4亿元,收窄24.1%。
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6月1日起,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
5月1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年报“多报合一”相关问题。
5月18日
交通运输部与海关总署在辽宁大连联合举行中国TIR运输启动仪式。
5月21日
李克强总理考察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要求“不断扩大开放,更牢守好国门”。
5月22日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
海关总署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第三轮集中行动。
5月23日
中国报关协会组织部分地方报关协会和中国报关协会会员代表与海关总署改革办、统计司、监管司、通关司等领导和专家座谈,就关检融合政策改革听取企业意见。
5月29日
海关总署发布第50号公告,自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总署发布第240号令、第241号令,分别修订82部、废止2部规章。
5月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较大范围下调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5月31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7月1日起降低1449个税目的进口日用消费品最惠国税率。
除了以上这些按照时间顺序的回顾,如果把整个5月放到一个更大的时间范围里,从“发布公告数”这个角度加以观察,我们会发现一个“逆袭夺冠”的神奇景象:
当我们一一观察2018年5月的这18份公告,会发现其中有11份都是关于检验检疫业务,占到当月的61.1%。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是:检验检疫业务的加入一手导演了这出“逆袭夺冠”的好戏。
如果说,对于进出口企业、关务从业者来说,检验检疫并入海关只是2个部门的合并,大家更关心由此带来的流程手续的简化等问题,而对于一些政策规定由哪个部门发布,并不会特别敏感的话,对于原来的海关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来说,这种变化就显得相当敏感了。
我们目前尚无法断言5月“逆袭夺冠”的景象将会成为今后的常态,还是只是关检融合之初的特例,但是,我们可以确定,关检融合是海关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海关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和整个进出口秩序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甚至,冲击。
回顾了对于海关、企业、关务和消费者来说都是如此丰富多彩、令人目不暇接的5月,我们有以下几点明显感受:
一是改革多头并进。海关企业管理新规正式施行、TIR试点并举行启动仪式、“多报合一”具体落地、多部规章大规模高频率修改,这些改革创新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显示海关改革力度不断增强,范围不断扩大。其中,企管新规和“多报合一”关系到所有进出口相关企业的切身利益,值得认真研究,既要充分享受改革政策红利,更要积极防范相关风险;海关规章的大规模高频率修改则要求所有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密切关注政策动向,企业、单位及时做好法规更新、对照调整等合规管理工作,个人也应当充分了解变化,避免出现违法。
二是开放贯彻始终。从月初整体性降低增值税税率、抗癌药品定向“0关税”并降增值税,到月中公告海关停止代征租赁进口飞机增值税、再到下旬公告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直到月底国务院决定大范围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减税(降税)的声音贯穿了5月的始终,加上同比增长的进出口数据,都显示出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巨大信心和坚定步伐。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意味着将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而对进出口企业来说,应当充分认识形势的变化,做好业务结构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方向调整。
三是检验检疫开始“领唱”。自4月20日检验检疫队伍正式并入海关,短短一个月时间里,与检验检疫相关的业务已经开始“领唱”海关业务:月初对71部规章的修订和2部规章的废止、下旬报关协会与总署的座谈会、署长的署名文章、月底取消原商检“通关单”,这一系列事件都在唱响关检融合的主题。加上在公告方面检验检疫一手带来的“逆袭夺冠”,以及短时间内对多达67部检验检疫业务相关规章的连续修改,都使人不得不对检验检疫业务对海关业务的巨大冲击刮目相看。
四是海关整体职责不变。在上述种种变化背后,我们再次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无论具体政策怎么创新,海关的职责定位始终没有发生变化,那就是总理在视察海关总署时强调的“不断扩大开放,更牢守好国门”。海关的种种改革措施当然是在落实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但守好国门的职责要求不会因此有丝毫放松。以我们在5月看到的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第三轮集中行动为代表的打击走私和检验检疫业务的并入海关,无不提醒我们:“监督管理”仍将在今后继续作为海关不可须臾放松的主要职责,只会不断加强。
回首过去,我们思绪纷飞,感慨万千;立足今日,我们胸有成竹,信心百倍;展望未来,我们引吭高歌,一路欢笑。我们东方联愿与您同在,关注我们了解更多海关最新政策资讯: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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