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至中国进口清关货代公司

波兰至中国进口清关货代公司(波兰进口货代)

在全球化贸易的大潮中,波兰与中国之间的货物往来日益频繁。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波兰至中国进口清关货代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提供全面的清关服务,还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地跨越国界。
该公司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熟练掌握波兰出口以及中国进口的各项规定和流程。从文件准备、关税计算到货物跟踪,每一步都严格把关,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此外,东方联进出口还能提供个性化的物流解决方案,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制定最合适的运输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实现实时货物追踪,让客户随时掌握货物动态。同时,通过与各大航运公司和机场的紧密合作,优化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时效性。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不仅是波兰和中国之间进口清关的得力助手,更是企业拓展国际贸易的坚实伙伴。选择东方联进出口,就是选择了一条通往成功的便捷之路,让每一次进口都成为连接两国商贸的有力纽带。

 

关注这几个问题食品进口清关不怕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进口食品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会影响清关时效,产生一定查验费用,但注意下面几个问题,碰到海关查验不必再纠结、郁闷了。
 

 
一、重量、数量不超过允许误差范围
1.机检查验时申报重量与实际重量超过500kg意味着问题严重有可能进缉私科;
2.大的件数不能有出入,《装箱清单》清晰而准确。
 
二、商品归类问题
1.按照《税则》进行归类,若没有商品具体描述,从行业或技术的角度出发,不能片面理解税则结构和目录的规定,与海关人员商品归类争议时,拿出商品技术、特性资料说服海关人员同意我方立场;
2.不能刻意选择低税率编码,如何归类有整套法律法规,故意逃避税费、扰乱海关秩序将面临海关行政处罚;
3.不确定商品归类可提前申请商品预归类。
 

 
三、不漏报虚报瞒报
进口商品品名、种类较多,需要每个品名单独申报,制作相关许可证、标签、成份表、产地证等,备齐单证一起申报,不能想当然的查不出来,少报漏报。若数量大涉及金额多进缉私就得不偿失了。
 

 
四、如实申报货值
1.申报货物价格,并准备相关货值证明材料,当海关对价格质疑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海关磋商完税价格;
2.海关对价格质疑,不能提交货值证明资料就由海关上级单位询价,时间更长,产生许多额外费用;
3.客户赠送样品、少量低货值商品也要如实申报,依法纳税。针对商品质量等因素客户做出的价格补偿有可能被海关误认为过低申报,应准备相关资料,商品质量要求对方做出赔偿;
4.过低申报有可能面临海关行政处罚。
 
——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全球一站式进出口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进口肉类报关使用教程
疫情防控期间,我国对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进口进口全面核酸检测排查,同时也要加快进口肉类、水产品、水果等民生保障物资通关速度,例如近期的进口澳洲牛排,德国猪手,巴西鸡翅等进口肉类越来越受国内消费者的青睐。以肉类产品为代表的进口食品正被越来越多消费者所认可。

海关对进口肉类的监管要求:海关严把进口肉类入境前、中、后三道关,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1、入境前准备
入境前,海关要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代理商的经营资质进行确认并备案,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企业应确认其进口的肉类产品品种,原产国及境外生产加工注册企业均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海关总署对该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2、入境时查验
入境时,当肉类产品进入到达口岸后,如被抽中查验,海关对进口肉类进行查验采样,实验室检测,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海关会签发《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企业可将该批产品投入市场。若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企业应配合海关,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3、入境后监管
一定要记住!!!进口肉类产品,只有符合中国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质量安全,资料手续齐全,才可以进入中国销售。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收货人备案管理。

【政策解读】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7号,自2021年3月30日起,允许斯洛伐克羊肉进口。允许进口的斯洛伐克羊肉指12月龄以下的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一、对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二、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永久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过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授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
(3)养殖场内的羊,没有间接或直接接触过本养殖场以外的,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羊型布鲁氏菌病(马尔他布氏杆菌)、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狂犬病、Q热、羊沙门氏菌病(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宰前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斯洛伐克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它应申报羊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屠宰时小于12月龄。
 
三、进口羊肉要求
1.生产输华禽肉的屠宰活羊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斯洛伐克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屠宰前,未使用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进入颅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处死。
2.按照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按照欧盟和斯洛伐克的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3.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4.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要求
1.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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