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标进出口公司,作为业内领先的国际贸易解决方案提供商,专业专注于DV录像机等精密电子设备的全球进口清关服务。我们深知,在这个快节奏的信息时代,每一分每一秒的数据记录都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DV录像机进口清关货代服务。
我们的优势在于:
1. 专业团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清关专家团队,精通各国海关法规及政策,确保货物顺利、快速通关。
2. 一站式服务:从海外提货、空运/海运安排、报关申报、到国内配送,我们提供全链条、定制化的物流解决方案,让客户省心省力。
3. 高效清关:利用先进的IT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对接,加速清关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确保货物第一时间送达客户手中。
4. 安全保障:对敏感及高价值的DV录像机等电子产品,我们提供专门的包装和保险服务,全程跟踪,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5. 透明沟通:实时更新货物动态,24小时客服在线,解答任何疑问,确保信息透明,客户全程无忧。
派标进出口公司,不仅是您货物的搬运工,更是您国际贸易路上值得信赖的伙伴。选择我们,让您的DV录像机进口业务更加顺畅,助力您的业务在全球市场中赢得先机。
8月起,进出境清关新规已开始实施了
8月为新的开始已拉开序幕,有些东西也可以清淡描写,风霜雪雨来临时,忽略最负面的自己,承载着生命里的刀光剑影向前冲,心的开始,新的征程,你准备好了吗?
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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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等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调整和修改;新增了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定予以明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4种单证格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8号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四、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有关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
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
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公告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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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办[2019]47号简化上海口岸进口清关作业与降低口
沪办[2019]47号—此项是为了贯彻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对上海口岸进口清关及贸易环境改革措施,此项改革涉及关键字及内容:申报、换单、单证、流程、费用,详细内容如下:
一、提前“申报”与“换单”
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政策
①鼓励企业在确认舱单传输后、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相应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②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的其他问题,可酌情调整海关管理措施。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进口集装箱货物“提前换单”政策
①进口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代理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通知企业分别办理费用结算、提单换提货单、集装箱放箱等手续。
②外高桥港试点实施出口“提前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或“运抵申报”。企业在确认预配舱单传输后,可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
二、单证方面的改革及简化
①简化申报单证手续,进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出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②全面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网上申报,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
③自2019年2月14日起,上海口岸各船公司全面停止发放纸质设备交接单,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在船公司、码头、堆场、集卡之间的全流程无纸化流转。
④在港口和船公司之间,加快推行提货单电子化流转,到年底,基本实现提货单无纸化。
三、整理及优化上海口岸清关流程改革内容如下:
①提高集卡进出港预约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出口集装箱预约进港业务应用,不断提升集卡进出港预约率、兑现率。
②加快外高桥港区智能卡口建设,加快港区查验场所改造,推动码头吊装设备技术升级和信息共享。
③加快船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建设,加快集装箱堆场提还箱作业手续电子化进程,推进船公司及其代理、集装箱堆场等作业环节费用电子支付。
④公布港口作业、船公司及其代理业务受理作业流程、作业时限标准,公开服务项目的“5+2天”“7×24小时”和“预约制”等方面服务承诺。
四、上海口岸进口清关基本费用有所降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查验场站、中介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公开其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落实口岸降费目标。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的政策,推动港口企业进一步降低搬移费10%。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降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应下调THC和减并部分文件类附加费。
持续推动代理作业环节降费。对港口、船公司等物流作业无纸化水平提升和海关检验检疫通关作业系统全面融合而减少的办事环节,船代、货代、报关代理、陆上运输、堆场等环节的经营者,相应合并、调减相关费用标准,并不得搭车收费、加价收费。
最后为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及口岸服务水平,对海关监督、价格监督检查及举报反馈机制:海关(12360)、市场监管(12315)、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400-821-2199)、港口(021-65350038)、船公司等热线电话服务作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监管+供应链”信息服务,营造良好国际贸易营商环境服务。
一、提前“申报”与“换单”
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政策
①鼓励企业在确认舱单传输后、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相应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②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的其他问题,可酌情调整海关管理措施。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进口集装箱货物“提前换单”政策
①进口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代理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通知企业分别办理费用结算、提单换提货单、集装箱放箱等手续。
②外高桥港试点实施出口“提前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或“运抵申报”。企业在确认预配舱单传输后,可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
二、单证方面的改革及简化
①简化申报单证手续,进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出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②全面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网上申报,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
③自2019年2月14日起,上海口岸各船公司全面停止发放纸质设备交接单,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在船公司、码头、堆场、集卡之间的全流程无纸化流转。
④在港口和船公司之间,加快推行提货单电子化流转,到年底,基本实现提货单无纸化。
三、整理及优化上海口岸清关流程改革内容如下:
①提高集卡进出港预约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出口集装箱预约进港业务应用,不断提升集卡进出港预约率、兑现率。
②加快外高桥港区智能卡口建设,加快港区查验场所改造,推动码头吊装设备技术升级和信息共享。
③加快船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建设,加快集装箱堆场提还箱作业手续电子化进程,推进船公司及其代理、集装箱堆场等作业环节费用电子支付。
④公布港口作业、船公司及其代理业务受理作业流程、作业时限标准,公开服务项目的“5+2天”“7×24小时”和“预约制”等方面服务承诺。
四、上海口岸进口清关基本费用有所降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查验场站、中介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公开其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落实口岸降费目标。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的政策,推动港口企业进一步降低搬移费10%。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降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应下调THC和减并部分文件类附加费。
持续推动代理作业环节降费。对港口、船公司等物流作业无纸化水平提升和海关检验检疫通关作业系统全面融合而减少的办事环节,船代、货代、报关代理、陆上运输、堆场等环节的经营者,相应合并、调减相关费用标准,并不得搭车收费、加价收费。
最后为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及口岸服务水平,对海关监督、价格监督检查及举报反馈机制:海关(12360)、市场监管(12315)、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400-821-2199)、港口(021-65350038)、船公司等热线电话服务作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监管+供应链”信息服务,营造良好国际贸易营商环境服务。
6月1日起进口清关公司这些海关新政策开始实施了
今天就是30日了,再过明天五月就结束了,小毛有个习惯,月末就是喜欢总结一些6月初我们清关公司需要注意的一些海关政策。
6月1日起中日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
去年2018年10月初我们与日本海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安排》即将在6月1日起生效了,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企业。
旧版代理报关委托单6月1日就废止了!新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在2018年4月28日已经开始使用,旧版本将于2019年6月1日废止。
6月1日起中国对美国600亿美元商品开始加征关税
这个不用小毛多说了,前段时间小毛朋友圈也是被中美贸易刷爆了,内容嘛估计大伙都知道: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税率,商品涉及2493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5%的关税;1078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20%的关税;974个税目商品实施加征10%的关税;595个税目商品仍实施加征5%的关税!(内容详情点击此处了解相关税目表)
进口清关公司年报报送6月30日截止,你该注意咯!
可能有些清关公司不知道,但是作为报关行财务这点是绝对会知道的,那就是每年的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在2018.12.31及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不论上年度有无进出口业务发生,应与2019.6.30前办理海关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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