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货物进口,税价格是如何计算的?
2022-07-14
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的接收地点运输到另一国的指定交货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办法走海路。对于国际多式联运货物,承运人签发全程运输单证,也称为多式联运提单。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货物通过多式联运进入中国内陆城市,内陆运输成为多式联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陆运费也是作为整个运费的一部分存在的。在现实中,多式联运的内陆运费是否应该扣除,以及应该如何扣除,存在着混乱。
内陆运费和进口完税价格有关系吗?
根据《进口海运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规定,运输及相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与运输有关;二是应当计算至货物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卸货时止;3.实际上是由买方支付和应付的。
根据进口转关内陆运费的性质,对上述条件逐一标注:一是内陆运费确实与运输有关,符合条件;二是在国内输入地装卸前,条件不符合——的要求。以海港为例。干线运输手段入境时(装卸前的分界点),即从海运港口到内陆点的支线运输已经是装卸后;第三,买方实际支付和应当支付,需要根据具体的贸易条款来判断。
根据《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卸货前确定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入地有两个条件:一是国内输入地,是指进口货物进入我国关境后首次离开国际航行运输工具的地点;另一种是装卸前,也就是货物装卸开始前。
第一个条件的要点是: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和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运输工具,可以判定货物在内陆段运输的内陆港不符合“进口地”的定义;条件2中所说的“装卸前”是指货物(国际海运车辆)装卸前在内陆段运输的货物的装卸,不符合定义。
综上,根据《指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内陆运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如何从进口完税价格中扣除内陆运费
现实中,能够提供内陆货运信息的主体主要有:企业、第三方、承运人。详情如下:
1.由于贸易条件的限制,企业很难提供内陆运费。通常,CIP或CIF是主要的进口方式。以CIP长沙为例。出口商(即海外卖家)安排运输并支付前往长沙的全程运费。承运人与卖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与国内买方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国内企业很难获得内陆运费信息。
2.由于内陆运费的波动,第三方提供的阶段性扣费数据容易与实际运费产生偏差。目前,一些海关正在探索利用第三方事务所收集市场上的内陆运费报价,形成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内陆运费,并进行抵扣。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易行,企业和企业都有相对稳定的数据可以借鉴。
但是它的缺点不言而喻。第一,固定价格不能反映内陆运费的真实波动。第二,如果固定价格高于真实运价,会导致完税价格偏低,国家关税流失。如果固定价格低于实际运费率,e的利益
3.承运人签发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对内陆段和全程运费的掌握更加清晰准确。目前,海关对承运人的监管包括舱单管理和运输管理。进口转关运输,建议增加承运人内陆货运信息传递(申报);同时,推进内陆舱单管理,从而更好地探索海关监管多式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