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进口快递

台湾进口快递(台湾进口快递代理公司)

东方联进出口是一家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国际贸易公司,其中台湾进口快递业务是其重要的一环。这项业务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赢得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台湾进口快递业务主要服务于需要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的客户。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有进口需求,都可以通过这项业务,快速、安全地将商品从台湾运送到大陆。东方联进出口拥有专业的团队,他们熟悉进出口流程,能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报关、报检、物流等环节,让客户无需担心繁琐的手续问题。
在台湾进口快递业务中,东方联进出口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他们与多家知名物流公司合作,保证了货物的快速运输。同时,他们还采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实时追踪货物的运输状态,让客户随时掌握货物的最新信息。
此外,东方联进出口还注重客户的需求,提供了灵活的服务方案。无论是小件商品还是大宗货物,他们都能提供合适的运输方案。而且,他们还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方便客户的支付。
总的来说,东方联进出口的台湾进口快递业务,以其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他们将继续努力,为全球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019第76号关于海关总署公布中国和俄罗斯进口出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6号)公布中国与俄罗斯签署《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公告,跟着小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求进口报关的就选东方联进出口物流有限公司。服务热线 400-600-8932



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

附件内容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出口产品范围
允许进出口的禽肉是指冷冻禽肉(去骨和带骨)以及胴体、部分胴体和副产品,不包括羽毛。副产品具体为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肾、冷冻鸡胗、冷冻鸡头、冷冻鸡皮、冷冻鸡翅(不含翅尖)、冷冻鸡翅尖、冷冻鸡爪、冷冻鸡软骨。
三、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兽医与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获得双方主管部门注册,获准出口的生产企业名单及批准日期将在双方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繁殖、出生并饲养在中国和俄罗斯境内经认可未感染禽流感、新城疫的非疫区。
2.来自过去12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和欧亚经济联盟俄罗斯兽医规定中提及的传染病和寄生虫而实施隔离检疫或限制活动的区域。
(二)进出口禽肉要求。
1.未在出口加工用的活禽上使用任何禁用或有害的兽药、添加剂。
2.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
4.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五、包装要求
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
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外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和加工企业的储存条件,并施加主管部门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预包装肉类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六、证书要求
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禽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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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操作流程,进口代理报关公司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时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 凡是进入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流程,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进口。






进口报关流程
我司可为客户提供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和缴纳进口税的代理服务。进口报关分为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这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进口报关?流程分为申报、纳税、查验及放行



1   申报
目前,海关接受申报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口头申报、书面申报及电子数据交换申报,其中以后两种申报形式为主。



2   纳税
在收到海关的税款缴纳证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口税款。我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纳税期限的规定与出口货物的相同,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CIF价格为完税价格。CIF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在海关出具税单后,由客户直接交纳或由我司代为交纳税金。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流程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汇率和税率征税。



3   查验
海关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对所申报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查,以核对单物是否相符。海关查验流程时,我司将派人到现场协助海关工作。



4   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并在客户缴纳税费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必须凭海关签印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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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清关】2016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
 
今年,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发布《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流程》,规范食品进口报关报检工作,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健全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等有关配套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一、进口商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及办理办法: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五、检务计费、财务收费
计费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由财务部门收取费用。



六、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七、施检部门接单
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由检务部门转至施检部门。

八、查验、抽样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联系施检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业务科室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

九、检验检疫及标签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进行标签备案。



十、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1.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2.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并进行监督,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作退货处理的,当事人应提供货物已退运出境的证明材料,包括退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等;作销毁处理的,当事人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货物;作技术处理的,应提供经重新检验合格的证明。



十一、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及记录要求: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本文摘自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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