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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清关】2016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
今年,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发布《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流程》,规范食品进口报关报检工作,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健全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等有关配套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一、进口商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及办理办法: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五、检务计费、财务收费
计费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由财务部门收取费用。
六、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七、施检部门接单
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由检务部门转至施检部门。
八、查验、抽样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联系施检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业务科室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
九、检验检疫及标签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进行标签备案。
十、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1.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2.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并进行监督,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作退货处理的,当事人应提供货物已退运出境的证明材料,包括退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等;作销毁处理的,当事人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货物;作技术处理的,应提供经重新检验合格的证明。
十一、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及记录要求: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本文摘自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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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相关费用详解
报关行一般会收取什么费用?
进口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
1)清关费Customs Clearance
进口报关费一般是150元/票。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版报关单每页项数从5项增加到8项,一票报关的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项调整为50项。
一页报关单只能报8个品名——超过8个,就要加1页;超过16个,就要加2页;依次类推。
一份报关单(即一票)最多可以报50项;超过50项,必须分票报关。
八个品名以内(一页)一般是150元/票;如果有加页,一般是每多一页加50元。
比如:9个品名(2页),费用是150+50;24个品名(3页),费用是150+50+50。
2)海关查验费Customs Inspection
这个费用有时候是仓库收取的,有时候报关行也会收,可以理解为报关员去查验场协助海关查验的“跑腿费”。收费标准不一,通常是100元左右。
3)木检费(木质包装检验费)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木托30元一个,木箱20元一个,再加货物价值的千分之0.8。
4)熏蒸费Fumigation Fee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10CBM以下300元一次,超过以后每增加1CBM加20元。20尺集装箱600元,40尺集装箱1200元等。
5)报检费CIQ Declaration
跟检验检疫局有关,一般是是80元/票,也不一定。
4)场站费Terminal Surcharges
收费标准不太清楚,各个场站收费标准可能差别很大。
5)叉车费Forklift Charges
托盘货,或者超大货物,无法人工搬运的,可能会收取50元左右/件的叉车费。
6)换单费D/O fee
换单费一般要两三百元/票,空运和海运的换单费都不一样。
7)搬运费Movement Charges
货站报关行的代收费,一般是货站收取。比如:搬运费0.6/kg,超重费100-200kg收费50元,每增加100kg加收50元。危险品费650一票等。
8)压车费Tuck Detention
比如:20尺柜1200元/天,40尺柜1600元/天。
9)吊装费Loading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把货物从堆场调运至货车的费用。比如:20尺柜200元/个,40尺柜300元/个
10)码头费用Dock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1)堆场费用Terminal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2)转关费Transit fees
跟报关费差不多,一般收取100元每票。
监管车费用Customs Supervision Vehicle
一般是转关货会有监管车费用,海关监管车的费率一般要高于普通的卡车费用。
比如:重庆到成都40尺柜4900元,20尺柜4500元(根据不同时段定价)
13)派送费(提送货费)Pick Up Charge
如果需要清关公司代理提货或送货,有这个费用,当然收货人也可以自行提货。收费标准不一,可能会有最低收费80元左右。
以上为进口清关时,可能会遇到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每一票进口清关都会有这些费用。当然,也不是只有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有别的特殊费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给你清关的报关行的报价为准。
进口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代理清关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
1)清关费Customs Clearance
进口报关费一般是150元/票。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版报关单每页项数从5项增加到8项,一票报关的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项调整为50项。
一页报关单只能报8个品名——超过8个,就要加1页;超过16个,就要加2页;依次类推。
一份报关单(即一票)最多可以报50项;超过50项,必须分票报关。
八个品名以内(一页)一般是150元/票;如果有加页,一般是每多一页加50元。
比如:9个品名(2页),费用是150+50;24个品名(3页),费用是150+50+50。
2)海关查验费Customs Inspection
这个费用有时候是仓库收取的,有时候报关行也会收,可以理解为报关员去查验场协助海关查验的“跑腿费”。收费标准不一,通常是100元左右。
3)木检费(木质包装检验费)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木托30元一个,木箱20元一个,再加货物价值的千分之0.8。
4)熏蒸费Fumigation Fee
检验检疫局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检验检疫局。比如:10CBM以下300元一次,超过以后每增加1CBM加20元。20尺集装箱600元,40尺集装箱1200元等。
5)报检费CIQ Declaration
跟检验检疫局有关,一般是是80元/票,也不一定。
4)场站费Terminal Surcharges
收费标准不太清楚,各个场站收费标准可能差别很大。
5)叉车费Forklift Charges
托盘货,或者超大货物,无法人工搬运的,可能会收取50元左右/件的叉车费。
6)换单费D/O fee
换单费一般要两三百元/票,空运和海运的换单费都不一样。
7)搬运费Movement Charges
货站报关行的代收费,一般是货站收取。比如:搬运费0.6/kg,超重费100-200kg收费50元,每增加100kg加收50元。危险品费650一票等。
8)压车费Tuck Detention
比如:20尺柜1200元/天,40尺柜1600元/天。
9)吊装费Loading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把货物从堆场调运至货车的费用。比如:20尺柜200元/个,40尺柜300元/个
10)码头费用Dock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1)堆场费用Terminal Charges
港口报关行的代收费,实际收款单位为港口。因船公司不同会有不同标准。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为结算依据。
12)转关费Transit fees
跟报关费差不多,一般收取100元每票。
监管车费用Customs Supervision Vehicle
一般是转关货会有监管车费用,海关监管车的费率一般要高于普通的卡车费用。
比如:重庆到成都40尺柜4900元,20尺柜4500元(根据不同时段定价)
13)派送费(提送货费)Pick Up Charge
如果需要清关公司代理提货或送货,有这个费用,当然收货人也可以自行提货。收费标准不一,可能会有最低收费80元左右。
以上为进口清关时,可能会遇到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每一票进口清关都会有这些费用。当然,也不是只有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有别的特殊费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请以给你清关的报关行的报价为准。
进口清关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一、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医疗器械定义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医疗器械分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2017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公告中所附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包括有源手术器械、无源手术器械等22个子目录,列举品名举例6万余个。
广州海关所属越秀海关关员正在监管进口医用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
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第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7号)
海关总署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在检验前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对备案材料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要求进行预审。必要时,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国家特殊需要的,由民政部商海关总署作特殊处理。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7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48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医疗器械备案/注册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实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海关商品编号9018章下的旧的医疗、外科、手术、牙科或兽医用的仪器或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医用直线加速器等旧医疗器械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禁止进口。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
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法定检验。
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三、问题解答
Q:如何确定其是否为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是指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医疗器械。相关医疗器械如与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且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则不属于未注册医疗器械;如不一致,则不属于获准注册医疗器械。
Q:我司拟进口医疗器械用于科研测试,请问是否不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产品可不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进口不需药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你公司要如实申报,海关对于申报为用于科研测试但不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进口医疗器械严格核查其真实用途,发现其违规用于人体诊断、治疗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企业退运或销毁。
Q:我司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结构及组成附页”中产品零部件未标明具体规格型号信息,请问相关进口医疗器械零部件是否属于注册证涵盖范围?
根据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对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标明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信息的,则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未对零部件具体规格型号进行限定。零部件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登载信息的,可属于该医疗器械注册证涵盖范围。
Q:我司拟进口心脏起搏器,可以在广州海关实施法定检验吗?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3号),目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海口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