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了一站式的清关解决方案。从货物的装运、报关、检验到最终的交付,东方联都能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此外,他们还精通各类贸易法规和关税政策,能够为客户规避潜在的风险,节省成本。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也与时俱进,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来优化其服务流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客户可以实时追踪货物状态,而自动化的清关系统则大大缩短了货物的通关时间。
总的来说,东方联进出口公司是连接孟加拉和中国贸易的重要纽带,它不仅提升了两国间的贸易效率,也为双边经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支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东方联的角色将愈发重要,为全球贸易注入新的活力。
食品进口清关代理资料
进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就必须通过海关报关这环节,而很多公司对进口报关所涉及的资料及该项程序,同时也不具备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从而就产生了很多食品进口清关公司来代理进口报关,但不是交予清关公司代理后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很多清关公司在操作食品进口时是不是经常遇到“货物已经到港了发现各种资料不全,标签设计审核不通过”等等困扰,从而大大影响到清关效率,接下来我将用我多年的操作经验分享下食品进口清关“挺齐全”代理资料如下:
食品进口清关整体思路:合作正式开始前签订进口报关代理合同、代理进口协议→核对产品成分信息是否有问题→安排国外清关运输至国内港口→货物到港前发资料予我司确认一下→我司拿到资料后做好进口前期准备,货物到港后我公司安排清关。
资料准备:
一、国外提供资料
1:生产日期证明、外文正本标签或标签扫描件(生产商出具)
2:原产地证、卫生证(官方机构出具)
3:成分检测报告/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
4:箱单、合同、发票(出口商提供)
5:提单
6:发货人备案截图或备案号及查询号
7:保单(如是 CIF 条款)
8:木质熏蒸证明(如有木质包装)
二、国内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2:A4 空白盖章纸若干张,公章盖在右下角,背面写上仅供报关报检使用
3:外文标签、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翻译件
4:报关报检委托书及报关报检代码
5:收货人备案登录号码及查询号码
6:无纸化签约
备注:如是代理进口则只需提供第 1,2,3 项,贵司支付货款到我司,我司付汇
食品进口清关整体思路:合作正式开始前签订进口报关代理合同、代理进口协议→核对产品成分信息是否有问题→安排国外清关运输至国内港口→货物到港前发资料予我司确认一下→我司拿到资料后做好进口前期准备,货物到港后我公司安排清关。
资料准备:
一、国外提供资料
1:生产日期证明、外文正本标签或标签扫描件(生产商出具)
2:原产地证、卫生证(官方机构出具)
3:成分检测报告/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
4:箱单、合同、发票(出口商提供)
5:提单
6:发货人备案截图或备案号及查询号
7:保单(如是 CIF 条款)
8:木质熏蒸证明(如有木质包装)
二、国内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2:A4 空白盖章纸若干张,公章盖在右下角,背面写上仅供报关报检使用
3:外文标签、营养成分检测报告翻译件
4:报关报检委托书及报关报检代码
5:收货人备案登录号码及查询号码
6:无纸化签约
备注:如是代理进口则只需提供第 1,2,3 项,贵司支付货款到我司,我司付汇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标签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通常张贴或印制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一、进口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1.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欺骗性、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
2.不得以语言、图形、符合误导消费者,与另一产品混淆;
3.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4.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分离;
5.使用规范的汉字,民族文字、拼音不大于汉字,外文对应关系且不大于汉字;
6.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7.一个销售单元中的包装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签应当分别标注;
8.若外包装易于开户中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
二、进口食品标签内容
1.食品品名: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使用同一字号及颜色、可在名称前后附加相应的短语;
2.配料表: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加工过程中的加入的水应标示,已挥发的不需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应标示,国家另有法律法规的除外。
3.净含量和规格: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标注;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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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腰果进口清关代理流程
东方联清关公司代理食品进口清关,整理预包装腰果进口单证,制作中文标签,代理报关报检,快捷高效完成进口清关流程。
美国开心果进口代理东莞清关手续
东方联清关公司专注食品进口代理,对新鲜水果、干果积累丰富的进口经验。进口顾问分享开心果进口方案、清关流程及清关时效。
日本酱油进口东莞清关代理
东方联清关公司代理日本儿童酱油进口,客户提供产地证、卫生证,办理进口许可证。东莞沙田港口进口清关,最后给客户配送。
伊朗开心果进口深圳盐田代理报关
东方联报关公司代理伊朗开心果进口,海运到深圳盐田清关,提供开心果进口咨询、代理商检,提供快捷进口通关服务。5-8个工作日清关。
一、进口食品标签基本要求
1.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欺骗性、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
2.不得以语言、图形、符合误导消费者,与另一产品混淆;
3.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
4.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分离;
5.使用规范的汉字,民族文字、拼音不大于汉字,外文对应关系且不大于汉字;
6.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7.一个销售单元中的包装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签应当分别标注;
8.若外包装易于开户中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
二、进口食品标签内容
1.食品品名: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使用同一字号及颜色、可在名称前后附加相应的短语;
2.配料表: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加工过程中的加入的水应标示,已挥发的不需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应标示,国家另有法律法规的除外。
3.净含量和规格: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标注;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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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7号,自2021年3月30日起,允许斯洛伐克羊肉进口。允许进口的斯洛伐克羊肉指12月龄以下的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一、对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二、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永久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过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授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
(3)养殖场内的羊,没有间接或直接接触过本养殖场以外的,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羊型布鲁氏菌病(马尔他布氏杆菌)、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狂犬病、Q热、羊沙门氏菌病(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宰前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斯洛伐克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它应申报羊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屠宰时小于12月龄。
三、进口羊肉要求
1.生产输华禽肉的屠宰活羊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斯洛伐克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屠宰前,未使用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进入颅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处死。
2.按照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按照欧盟和斯洛伐克的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3.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4.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要求
1.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一、对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二、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永久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过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授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
(3)养殖场内的羊,没有间接或直接接触过本养殖场以外的,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羊型布鲁氏菌病(马尔他布氏杆菌)、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狂犬病、Q热、羊沙门氏菌病(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宰前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斯洛伐克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它应申报羊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屠宰时小于12月龄。
三、进口羊肉要求
1.生产输华禽肉的屠宰活羊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斯洛伐克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屠宰前,未使用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进入颅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处死。
2.按照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按照欧盟和斯洛伐克的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3.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4.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要求
1.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