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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清关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提高,多种多样的进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满足不同人群需求——趣味饼干、低卡巧克力、精致糖果、美味肉干、精美面食、牛奶面 包饼干套装、费列罗巧克力套装、曲奇饼礼盒装、英国糖果套装……无论是德国的醇厚,还是意大利的鲜美,法国的多姿多彩,日本清新自然,让人们足不出户享用全球!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中国巨大市场商机,纷纷做起进口食品生意,有的干脆直接从国外大批量采购预包装食品国内销售。然而,食品安全关系人们身体健康,各国海关对食品进出口格外重视。东方联清关公司进口专家告诉如何安全快捷从事进口食品贸易:
1、个人是不能进口食品的,要有食品经营场所,领取卫生证。
2、一般的企业也是不能进口食品的,必须要有进口权,而且公司营业执照上有明确的进口类目规定。
3、属于以上2种情况,但又想进口食品那应该怎么办?那么你应该找一家进出口代理公司,委托代理报关,企业还是要有食品营业执照。
目前进口红酒在我国销售火爆,你可能不知道一瓶进口红酒手续复杂,进口红酒清关还要有以下单证才能正常通关:
1、企业备案申请表格,提供企业食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
2、企业有进出口权用企业作申报单位,无进出口权委托进出口代理公司,用企业、进口代理公司双抬头申报
3、印制好的中文标签(3张),按照现行要求,保留的原正面标签显示的外文必须在中文标签上有对应译文,且中文品名字体要大于外文品名字体。样张必须是原样大小,可以是彩色打印件,提交审核
4、葡萄酒英文标签样张(1套)及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国外商品检验及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正本;
6、生产厂商《葡萄酒生产工艺流程》或者《成份鉴定分析表》正本,还有葡萄酒名称、品牌、酒庄名称、等级、酒精浓度
7、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原印件及译文(此证应为出产国当地的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
8、葡萄酒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企业需将所对应的进口红酒样酒由国家商检总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准备好以上所有资料,由专业清关公司按照海关标准进口流程实行申报、报关报检、海关查验、审价,最后商检出具卫生证书才能自由销售。
——派标进出口物流全球一站式进出口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
派标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奶制品进口清关标签高钙/低脂不是随便写的!
“食品进口清关没有标注其营养成分,是不允许上市”,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食品所含能量、核心营养素等做了强制性标示的规定其中,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主要是指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另外还强制要求标示钠含量,即业内所称的4+1必须标示。
近日在商场上有些进口奶制品标签上有“高钙”“低脂”声称,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家给出:“高钙”“低脂”等说法属于营养声称,是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所有的食品都不可以随便做声称,只有符合我国标准中要求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声称。
根据我国标准,如果对某种矿物质声称“富含”或“高”,每100克食品中该矿物质的含量应≥30%营养素参考值(NRV),或每100毫升食品中该矿物质的含量≥15%NRV,或每420千焦中该矿物质的含量≥10%NRV。钙的NRV为800毫克,因此,对于液态奶,满足每100毫升牛奶中钙含量≥120 毫克才可以称为“高钙奶”。脂肪含量≤3克/100克(或1.5克/100毫升)的产品可以声称“低脂”。
目前市面上低脂奶的脂肪含量一般是在0.5%~1%;当产品脂肪含量≤0.5%时可以称为“脱脂奶”,并且由于脂肪含量太低,在标签上脂肪项应该标示为“0”。而当食品中的能量低于17千焦/100克(固体)或100毫升(液体)时,就可以进行“0能量”的声称。也就是说一款饮料标示“0能量”,并不意味着饮料中真的一点能量也没有。但是,由于含量低微,其摄入量对人体影响微不足道,所以标示为“0”。
近日在商场上有些进口奶制品标签上有“高钙”“低脂”声称,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专家给出:“高钙”“低脂”等说法属于营养声称,是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所有的食品都不可以随便做声称,只有符合我国标准中要求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声称。
根据我国标准,如果对某种矿物质声称“富含”或“高”,每100克食品中该矿物质的含量应≥30%营养素参考值(NRV),或每100毫升食品中该矿物质的含量≥15%NRV,或每420千焦中该矿物质的含量≥10%NRV。钙的NRV为800毫克,因此,对于液态奶,满足每100毫升牛奶中钙含量≥120 毫克才可以称为“高钙奶”。脂肪含量≤3克/100克(或1.5克/100毫升)的产品可以声称“低脂”。
目前市面上低脂奶的脂肪含量一般是在0.5%~1%;当产品脂肪含量≤0.5%时可以称为“脱脂奶”,并且由于脂肪含量太低,在标签上脂肪项应该标示为“0”。而当食品中的能量低于17千焦/100克(固体)或100毫升(液体)时,就可以进行“0能量”的声称。也就是说一款饮料标示“0能量”,并不意味着饮料中真的一点能量也没有。但是,由于含量低微,其摄入量对人体影响微不足道,所以标示为“0”。
【政策解读】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7号,自2021年3月30日起,允许斯洛伐克羊肉进口。允许进口的斯洛伐克羊肉指12月龄以下的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一、对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二、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永久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过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授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
(3)养殖场内的羊,没有间接或直接接触过本养殖场以外的,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羊型布鲁氏菌病(马尔他布氏杆菌)、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狂犬病、Q热、羊沙门氏菌病(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宰前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斯洛伐克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它应申报羊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屠宰时小于12月龄。
三、进口羊肉要求
1.生产输华禽肉的屠宰活羊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斯洛伐克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屠宰前,未使用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进入颅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处死。
2.按照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按照欧盟和斯洛伐克的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3.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4.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要求
1.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一、对生产企业要求
斯洛伐克羊肉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应经斯洛伐克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二、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斯洛伐克,具有唯一永久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及下列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
(1)从未发生过痒病病例;
(2)如引进过绵羊或山羊及其精液、体内授精山羊胚胎或体外培养绵羊和山羊胚胎和卵母细胞,应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条件的痒病无疫养殖场、痒病无疫国或区域;
(3)养殖场内的羊,没有间接或直接接触过本养殖场以外的,非痒病无疫养殖场,或生物安全水平低于本场的羊,也未与之共同放牧;
(4)经过中方正式确认、允许对中国出口羊肉。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羊型布鲁氏菌病(马尔他布氏杆菌)、绵羊附睾炎(流产布氏杆菌)、狂犬病、Q热、羊沙门氏菌病(流产沙门氏菌)临床病例,宰前24个月未感染旋毛虫病、细粒棘球蚴病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斯洛伐克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的其它应申报羊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检疫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15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和绵羊痘及山羊痘疫苗。
6.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7.屠宰时小于12月龄。
三、进口羊肉要求
1.生产输华禽肉的屠宰活羊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斯洛伐克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在屠宰前,未使用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进入颅腔击晕或脑脊髓刺入法处死。
2.按照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屠宰活羊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头(包括大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小肠、肾上腺、胰腺和肝脏等物质,按照欧盟和斯洛伐克的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3.执行斯洛伐克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斯洛伐克要求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4.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5.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食用。
四、包装要求
1.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斯洛伐克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