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熨斗亚马逊退件进口

电熨斗亚马逊退件进口(电熨斗亚马逊退换货服务)

东方联进出口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跨境电子商务退货解决方案的专业服务商,我们致力于为国内外商家提供高效、便捷的亚马逊退件处理服务,尤其在电熨斗等家电产品的进口退件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经验。

面对亚马逊平台上电熨斗产品可能遇到的退货问题,我们深知时间与成本控制对于商家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完善的退件管理体系:从亚马逊仓库的退件接收开始,到商品的检验分类、物流运输、清关入境,直至最终的仓储或重新销售准备,每一步我们都力求精细化操作,确保流程透明、高效。

我们拥有专业的质量检测团队,对每一台退回的电熨斗进行严格检查,区分可修复与不可修复商品,最大化地挽回商家损失。同时,依托于强大的物流网络和深厚的海关合作背景,能够快速、安全地将退件商品运回国内,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输成本。

选择东方联进出口公司,意味着您将获得一个强有力的合作伙伴,不仅能够有效应对亚马逊平台上的退件挑战,还能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优化您的供应链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共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前景。

 

【食品进口清关】2016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
 
今年,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发布《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流程》,规范食品进口报关报检工作,以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建立健全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等有关配套制度,完善进口食品全过程监管体系,保障进口食品安全。

一、进口商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相关规定及办理办法: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2年第148号)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三、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检务审单及接受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五、检务计费、财务收费
计费人员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由财务部门收取费用。



六、签发通关单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七、施检部门接单
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由检务部门转至施检部门。

八、查验、抽样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放行后20天内,联系施检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落实施检事宜。业务科室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抽样。

九、检验检疫及标签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包括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进行标签备案。



十、结果评定、出证
施检部门对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结合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以及标签检验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拟制证稿,由检务部门复核发证。
1.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在取得合格《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2.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并进行监督,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作退货处理的,当事人应提供货物已退运出境的证明材料,包括退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等;作销毁处理的,当事人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货物;作技术处理的,应提供经重新检验合格的证明。



十一、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相关规定及记录要求:
1.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
2.关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录入进口食品及流向记录相关信息的通知
3.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本文摘自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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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清关代理所需资料及收货方准备资料
随着进口食品越来越受国人的青睐,进口食品呈现出数量快速增长,来源广泛、品种丰富多样等特点,据海最新数据显示17年我国进口食品582.8亿美元,同比增长25%,近五年我国进口食品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5.7%。在数据中发现国内的经销商与进口商同向国外厂商进口食品,更奇怪的是发现经销进口食品是越来越多。

市场调查反馈,很多区域进口商、经销商由于所需求的进口食品数量达不到一个货箱的数量,无法从国外进口,于此同时国外兴起了全球组货业务,简单点说就是多个区域的进口商、经销商所需较少的食品组合在一起装到一个货箱,以达到一定的数量,完成进口清关。

慢慢的很多清关公司也在逐步调整,也就是现在称之为组货业务中间商,其实也就是将进口商、经销商所需货物统一起来向海外厂商订货,这样不仅给进口商、经销商带来了便利,也大大降低了进口食品的成本,这很大意义上也降低了进口食品的售价,让我国消费者更快接受进口食品,更消费平民化。

由于一个货柜由多家进口商、经销商组货,这样也给了我们这样清关公司带来不少麻烦:
1、关键点:收发货人备案、标签备案、商检化验、办理卫生证;
2、进口要素:属于保健品还是普通食品;
3、操作要素:收发货人备案时间的选择、标签备案时间的选择、进口口岸的选择;
4、注意点:中文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签是否按照商检要求粘贴。
5、资料提供:中文品名、品种数量、规格数量、产地、原标签及翻译件电子档、货量、进口目的地、货值。

食品进口收货方即贵司提供以下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
2.企业商检备案号(报检用)一般是15位数的,47开头的;
3.三合一标签――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4.中文标签―样本请看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5.中英文对照-――样本请看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
6.收货单位(即贵司)营业执照―复本(经营范围需有注明:酒类经营权);
7.标签备案申请书――样本请参考附件(每个型号都需要提供1式3份,需要委托人盖公章)

以上清关资料就这么多,还有什么需要的地方可以联系我们东方联进出口物流,也可以登录公司官网查询: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

沪办[2019]47号简化上海口岸进口清关作业与降低口
 沪办[2019]47号—此项是为了贯彻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对上海口岸进口清关及贸易环境改革措施,此项改革涉及关键字及内容:申报、换单、单证、流程、费用,详细内容如下:

一、提前“申报”与“换单”
 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政策

①鼓励企业在确认舱单传输后、货物抵港前,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相应手续,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②对非由企业主观故意引起且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并能够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企业主动向海关书面报明的其他问题,可酌情调整海关管理措施。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进口集装箱货物“提前换单”政策

①进口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代理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通知企业分别办理费用结算、提单换提货单、集装箱放箱等手续。
②外高桥港试点实施出口“提前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或“运抵申报”。企业在确认预配舱单传输后,可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

二、单证方面的改革及简化
①简化申报单证手续,进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出口申报时,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发票、装箱清单,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②全面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网上申报,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
③自2019年2月14日起,上海口岸各船公司全面停止发放纸质设备交接单,实现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IR)在船公司、码头、堆场、集卡之间的全流程无纸化流转。
④在港口和船公司之间,加快推行提货单电子化流转,到年底,基本实现提货单无纸化。

三、整理及优化上海口岸清关流程改革内容如下:
①提高集卡进出港预约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出口集装箱预约进港业务应用,不断提升集卡进出港预约率、兑现率。
②加快外高桥港区智能卡口建设,加快港区查验场所改造,推动码头吊装设备技术升级和信息共享。
③加快船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建设,加快集装箱堆场提还箱作业手续电子化进程,推进船公司及其代理、集装箱堆场等作业环节费用电子支付。
④公布港口作业、船公司及其代理业务受理作业流程、作业时限标准,公开服务项目的“5+2天”“7×24小时”和“预约制”等方面服务承诺。

四、上海口岸进口清关基本费用有所降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港口、船公司、集装箱堆场、查验场站、中介代理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各类经营服务主体公开其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落实口岸降费目标。落实货物港务费降15%、保安费降20%的政策,推动港口企业进一步降低搬移费10%。推动船公司将港口作业包干费降费效应传导到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应下调THC和减并部分文件类附加费。

持续推动代理作业环节降费。对港口、船公司等物流作业无纸化水平提升和海关检验检疫通关作业系统全面融合而减少的办事环节,船代、货代、报关代理、陆上运输、堆场等环节的经营者,相应合并、调减相关费用标准,并不得搭车收费、加价收费。

最后为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及口岸服务水平,对海关监督、价格监督检查及举报反馈机制:海关(12360)、市场监管(12315)、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400-821-2199)、港口(021-65350038)、船公司等热线电话服务作用,试点推进重点行业“监管+供应链”信息服务,营造良好国际贸易营商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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