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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海外退回的电烤箱产品,我们深知时效性与成本控制的重要性。因此,我们精心设计了这套服务体系:从eBay平台上电烤箱的退件收集开始,到海外仓储管理、国际物流转运、海关清关,直至国内仓库接收及检验,每一步我们都力求精准高效。我们的专业团队会全程跟踪货物状态,确保每一件退件都能快速、安全地返回,并提供专业的商品检测与维修建议,助力卖家最大化商品价值,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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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食品进口清关费用怎么算
近年来,进口食品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我国已超越日本成为亚洲大食品消费国。台湾美食包罗万象,融合了闽南、潮州、客家、日本等饮食文化,已然成为台湾名片之一。东方联清关公司代理台湾食品进口,原装进口让热爱美食的你,一定不会错过。
一、台湾食品进口物流方案
1.门到门清关:提供境外上门取货、台湾清关、海运、大陆清关一站式进口服务;
2.香港拼柜进口:香港仓库接货拼柜,安排中港运输东莞清关;
3.大陆港口清关:上海、福建、广东沿海港口接货,办理清关手续;
二、进口食品清关流程
1.进口申报:进口食品送达海关监管区进行申报,先商检后海关。假如商检关未过,货物不准入关,要被退回。通常准备提单、装箱单、合同、产地证、官方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等
2.代理商检:在货物监管区对所申报货物进行核对:包装是否符合标准,中文注册商标是否完备。如果是采用木托,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
3.海关审价:在商检检验完毕后,同时进行海关申报。要注意的主要是海关审价人员对所申报进口食品到岸价真实性的审查。准备好货值证明资料,结合海关政策,为企业争取合理关税,为企业节省进口成本。
4.抽样化验:商检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合格领取卫生证书。
三、台湾食品进口费用
1.海运、保险费用
2.文件费、码头费
3.进口关税、增值税
4.报关报检费用、查验费、装卸费、调柜费
5.仓储费、国内配送、进口代理费
东方联代理食品进口清关,散货一般在香港接货,在香港仓储拼柜,运往东莞清关,代理商检查验,完成全套进口清关手续,与客户商议进口代理手续,送达客户指定仓库。
——派标进出口物流全球一站式进出口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
派标进出口物流可提供将货物从企业/工厂运至买家指定仓库的所有中间环节服务,具体包括本地拖车、报关、海运(整柜、散货或空运)、目的港清关、派送等。此外,根据不同贸易方式需求可做DDP/DDU/LDP, 专业外贸团队,集约化运作,为您节省更多。
进口清关单证不一致怎么办?
我们(东方联清关公司)在操作进出口单证物流中,经常会提到一个关键词“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其中意思是说国外厂商所提供的所有单据都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
如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前提是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内容和分数要和进出口货物的如实相符,而且每份单据的相关内容要做到相符,而不是这里描述是这样的,哪里描述是那样的,那样就是明显的单证不相符。此外由提交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及说明都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银行方面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结:我们在制作单证一致的适合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单证不一致后又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解决可联系东方联清关公司(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或在线咨询我们客服。
如何做到单证一致的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目前非常普遍,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单证一致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
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前提是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内容和分数要和进出口货物的如实相符,而且每份单据的相关内容要做到相符,而不是这里描述是这样的,哪里描述是那样的,那样就是明显的单证不相符。此外由提交人提交的相关单据及说明都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银行方面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单证一致实例分析
下面的这个案例就反映了单证有不符点而使出口方遭到拒付的事实:中国A公司与西非B公司订立了买卖布匹的合同,由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向B公司销售一批布匹,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A公司的交货数量是“大约50 000码”,并要求A公司提供保险单投保W·P·A (水渍险)及WAR RISK(战争险)。由于习惯上A公司出口此类商品时常投保ALLRISKS(一切险)及战争险,在没有仔细审核来证的情况下,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A公司将货物装运后,便向银行交单请求付款。银行审查 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两个:
1、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提单注明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的大约50000码不符。A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B公司有利。
至于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50 000码”,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44 800码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
显然,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 r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慨”‘钓”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 000~45 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 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说明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一致,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总结:我们在制作单证一致的适合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严格保持一致,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单证不一致后又不知道如何正确的解决可联系东方联清关公司(https://www.importingtochina.com)或在线咨询我们客服。
【政策解读】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玉米植物检疫要
海关总署规定自2021年2月26日公告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玉米进口。具体内容如下: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产自塞尔维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二、允许的产地:塞尔维亚全境。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
3.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4.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
5.粉呲虫Liposcelis bostrychophila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8.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9.田蓟Cirsium arvense (L.)Scop.
10.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1.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 L.
12.意大利苍耳 Xanthium italicum Moretti
四、装运前要求
(1)生产要求。
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简称“MAFWM”)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注册登记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MAFWM应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
(3)加工储运要求。
MAFWM应监督企业在输华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使其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5)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FWM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maize from Serbia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进境检验检疫
(1)检疫审批。
1.玉米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玉米应在GACC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2)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4)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截获第四条以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GACC将暂停塞尔维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玉米进口,直到GACC确认MAFWM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玉米(Zea mays L.),是指产自塞尔维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二、允许的产地:塞尔维亚全境。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甘蔗花叶病毒Sugarcane mosaic virus
3.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4.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
5.粉呲虫Liposcelis bostrychophila
6.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L.
8.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9.田蓟Cirsium arvense (L.)Scop.
10.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11.刺苍耳Xanthium spinosum L.
12.意大利苍耳 Xanthium italicum Moretti
四、装运前要求
(1)生产要求。
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以下简称“MAFWM”)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注册登记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MAFWM应提前向GACC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
(3)加工储运要求。
MAFWM应监督企业在输华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使其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产品要求。
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5)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MAFWM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实施检验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maize from Serbia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Forestry and Water Manage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进境检验检疫
(1)检疫审批。
1.玉米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玉米应在GACC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2)证单核查。
1.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塞尔维亚输华玉米应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4)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的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截获第四条以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GACC将暂停塞尔维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玉米进口,直到GACC确认MAFWM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