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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货物进口清关提前申报?
你是否有遇到过你的货物交予清关公司代理电话中咨询需要两个周期,但是两周期后询问还在海关仓库内还没过?你是否担心是不是货物出了什么问题,但又不知道是什么情况?
什么是“进口提前申报”?进口提前申报是指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的前提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待货物实际到港后办理查验及放行手续。
为什么要“进口提前申报”?与传统模式相比,进口提前申报能显著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涉及哪些法律依据呢?海关总署2014年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②省时!
办结缴纳税款手续的报关单,如无布控查验或事中干预,可在船舶代理发送运抵“确报”(航空公司为“进境确报”)后,即可放行。
适用哪些企业呢?除进口固体废物和拼箱货物暂不纳入范围外
不限企业类型〔所有信用企业都适用〕
不限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都适用〕
不限通关模式〔口岸清关、一线进境、跨关区通关都适用〕
进口提起申报办理流程,很简单!只要看下面的流程图就很清楚了哦~
如还不清楚,继续往下看,我再讲得详细些。
①首先打开“http://www.customs.gov.cn”往下拉,点击在线查询
②选择“在线查询”-“新舱单信息查询”
③点开“新舱单信息查询”-输入舱单口岸关区代码、运输方式、进出境标志、提运单号。
如果查询内容有数据就可以报,进口抵港确报标志显示“确报动态”就可以等待放行提货啦!此功能还能核对确认进口日期、件数、重量哦~
什么是“进口提前申报”?进口提前申报是指在舱单数据提前传输的前提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报关单,海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待货物实际到港后办理查验及放行手续。
为什么要“进口提前申报”?与传统模式相比,进口提前申报能显著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涉及哪些法律依据呢?海关总署2014年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进口提起申报有哪些优势?
①省力!
原始舱单传输完毕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数据,并完成税款缴纳手续;船舶抵港后,海关开始办理查验、放行手续,有效实现了口岸大通关的无缝对接。大多数进口货物能够实现通关流程“零待时”。②省时!
办结缴纳税款手续的报关单,如无布控查验或事中干预,可在船舶代理发送运抵“确报”(航空公司为“进境确报”)后,即可放行。
适用哪些企业呢?除进口固体废物和拼箱货物暂不纳入范围外
不限企业类型〔所有信用企业都适用〕
不限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都适用〕
不限通关模式〔口岸清关、一线进境、跨关区通关都适用〕
进口提起申报办理流程,很简单!只要看下面的流程图就很清楚了哦~
如还不清楚,继续往下看,我再讲得详细些。
①首先打开“http://www.customs.gov.cn”往下拉,点击在线查询
②选择“在线查询”-“新舱单信息查询”
③点开“新舱单信息查询”-输入舱单口岸关区代码、运输方式、进出境标志、提运单号。
如果查询内容有数据就可以报,进口抵港确报标志显示“确报动态”就可以等待放行提货啦!此功能还能核对确认进口日期、件数、重量哦~
最新版2018年61号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清关格式修
海关总署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
二、此次修改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了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五、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境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0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合同协议号”、“指运港”、“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包装种类”、“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境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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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现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有关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JG01,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JG02,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JG21,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JG22,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
二、此次修改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了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五、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合同协议号”、“包装种类”、“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经停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境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 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六、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0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合同协议号”、“指运港”、“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包装种类”、“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境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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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清关备案号如何填报?
清关备案: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提醒注意: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使用账册管理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减免税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