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需要了解的原产地证都在这里
2022-06-29
文章导读:“原产地证”用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具体概念我这里就不说太多,就整理些俗语,原产地证是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经济国籍”报关必不可少,也是我们用于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任何国家都可以做CO。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二、惠国税率原产地证(FORM A)
FORM A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世界给予我国优惠的国家有38个(也就是说,只有出口到这些国家才做F/A):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三、东盟优惠原产地证(FORM E)
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目前,我国对外签发FORM E证书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国。FORM D 是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D等于FORM E,一般国外喜欢叫FORM D)
四、中-智利原产地证(FORM F)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单个中国—智利自贸区FORM F原产地证书。
五、中国与巴基斯原产地证(FORM P/FTA)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六、〈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FORM M)
《〈亚太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M)。可以签发《亚太协议》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等3个国家,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0%到30%不等。
七、欧盟纺织品产地证(C/O FOR TEXTILE PRODUCTS)
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全称是 CERTIFICATE OF ORIGIN(TEXTILE PRODUCTS),简称也是C/O,为了和一般的C/O区别,你可以说C/O FOR TEXTILE PRODUCTS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是针对出口欧盟国别的纺织类出具的产地证,是在贸工局机构申请。
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填写材料及内容:
1. 填写好的产地证内容格式文件;
2. 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3.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
(1)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运输方式及航线;
(3)商品唛头和编号;
(4)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5)证明文字等。
原产地证注意三大核心
1.真实性。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因此,证明行为人,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础。
2.合法性。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
3.准确性。签证行为人应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完成签证程序。
注意: 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除审核有关资料外,还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份。对申领原产地证的货物有疑问时,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有权拒签原产地证。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流程和规定,防止无法通过认证,或是延误时间,而给自己带来损失。
原产地证明填制说明
第1栏:出口方
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应与第11栏签章相符。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2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或“***”,但不得留空。
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此栏填写两项内容: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运输路线。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注意装运港必须在中国境内。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4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货物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按照发票(AS PER INVOICE NO.)或者“按照提单(AS PER B/L NO.)”。如无唛头,应填写NO MARK(N/M)。此栏不得留空。
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箱、包、袋、件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量。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生产厂商名称、地址等,可加在此栏。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
第8栏:商品编码
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9栏:量值
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即数量或重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定,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第11栏:出口方声明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必须在该栏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申领日期一律用英文表述。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第12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字,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日期。签字和盖章不能重合。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