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相关的解读
2022-11-18
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该规定的背景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055-79000(海关总署令第38号)于1992年12月实施,对规范海关监管过境货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和世界海关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货物过境便利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海关的监管职责扩展到生物安全等新领域,《过境指南》(海关总署令第38号)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海关对过境货物的实际监管,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加了禁止转关运输的货物(第三条),明确实行转关运输货物在指定口岸进境(第七条),明确了转关运输货物监管环节的检疫要求,进一步推进了海关查验业务的深度融合(第四、六、八、九条)。
2.进一步优化过境监管模式,提高过境便利化水平。允许有完整运单但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需要变更运输工具的过境货物,应当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及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界定过境货物转运的要求(第12条)。
简化过境货物申报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运单、装载清单、货物舱单、发票等单证(第八条);删除原《办法》中关于纸质印章流转和审核的规定。